还款凭证不明确企业无法抵扣借款本金-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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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民终9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4月25日,应城某宾有限公司与湖北应城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某行公司与应城某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文件而享有的债权,最高余额为2100万元,抵押物为登记在某宾公司名下的位于应城市街号的土地及房产,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等。2014年4月29日,某宾公司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1月16日,某布公司与某行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购纤维,借款金额为184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8.1%;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2018年7月16日还款140万元、2019年1月16日还款450万元、2019年7月16日还款250万元、2020年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按月付息。同日,某行公司与某宾公司、应城某实实业有限公司、丁某、王某、丁某乙、崔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各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后,某行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某布公司发放了184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某布公司未能全额还款。2020年1月16日,某行公司与各当事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1月16日,金额和利率不变,担保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22年5月31日,某布公司尚欠某行公司本金1840万元,利息577万余元。某布公司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声称其中4207.67元应算作已还本金,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用途。
一审法院判决:某布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40万元及利息;某行公司对某宾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宾公司、某实公司、丁某、王某、丁某乙、崔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提示:还款时务必明确款项用途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还钱时如果不说清楚"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法院可能不认可你的还款主张!
某布公司明明转账还款了,却因为没说清"这4207.67元是还本金",导致法院不认可这笔钱能抵扣本金。为什么?因为:
- 银行流水≠自动抵扣: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转过去了",但不能自动说明"这钱是还本金的"。就像你给朋友还钱,如果不说明"这是本金",朋友可能默认先抵利息。
- 谁主张谁举证:企业主张"这笔钱是还本金",就要拿出证据。比如在转账备注写明"归还借款本金",或让银行出具专项还款凭证。
- 小事可能酿大祸:看似几千元的小金额,如果累计起来可能变成几万、几十万元的额外利息损失。
企业实操建议:
- 转账必备注:每次还款时,务必在银行转账附言写清"归还XX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支付XX合同利息"
- 保留双凭证:除了银行流水,还应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款收据,注明款项具体用途
- 定期核对账目:每季度与债权人书面确认欠款金额,避免多年后对不上账
- 展期要谨慎:像本案中借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担责,企业应重新评估担保风险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以为"还了钱就行",却忽略了法律上的证据要求。一旦发生纠纷,光有转账记录远远不够,必须形成"还款意思表示+资金流向"的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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