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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薪总公司要担责,股东恶意转让股权也跑不了-宜城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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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84民初30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5月至6月,官某受湖北某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鼎宜城分公司”)聘请,在其承包的家庭装修工地从事木工吊顶,双方约定按施工面积计算劳务费。官某完成工作后,将工程量结算单提交公司监理审核。2020年9月10日,某鼎宜城分公司负责人汤某与官某对账,确认欠付木工工资14345元,并以分公司名义出具结算单(加盖“湖北某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并由汤某签字),承诺于9月13日支付。9月21日,汤某通过个人微信支付3000元,剩余11345元未付。后因某鼎宜城分公司停业,官某起诉追讨欠薪。

另查明:某鼎宜城分公司系湖北某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鼎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汤某原为某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2019年1月与龚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宜城分公司,2020年6月解除合作并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汤某本人,但双方未对合作期间债务进行清算。2020年7月,汤某将其持有的某鼎公司股权转让给其母亲朱某英,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某英。

判决结果:

  1. 某鼎公司支付官某工资11345元;
  2. 汤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官某其他诉讼请求(如利息损失)。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老板欠薪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极易被忽视的“连环雷”。结合判决,给企业划出三条保命线:

风险一:分公司“闯祸”,总公司必须“兜底”
判决明确指出:某鼎宜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欠薪责任由总公司某鼎公司承担。通俗说:分公司就像总公司伸出的“手”,手欠的债,身子(总公司)得还!

风险二:股东“金蝉脱壳”转让股权?法院照样追债!
汤某在欠薪后火速把公司股权转让给母亲、变更法定代表人,本想“甩锅”,但法院认定其行为“规避债务责任,有损债权人利益”,因此判决他个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俗说:你以为把公司“过户”就没事了?法院能看穿“假转让真逃债”!

风险三:合作经营“说散就散”,未清算=埋雷
汤某和龚某合作经营宜城分公司,解除合作时未清算债务,结果官某的欠薪成了“糊涂账”。法院虽未追加龚某为被告,但明确告知“盈亏争议可另行主张”——意味着汤某未来可能被龚某反告索赔。通俗说:合伙做生意不写清楚“怎么分家”,散伙后照样被前队友追着打官司!

划重点:企业风控不是“花钱买平安”,而是“省钱防大病”
本案中,某鼎公司若早一步规范分公司管理、汤某若在转让股权前付清工资,1万多元的欠薪根本不会演变成官司,更不会让个人背上连带责任。很多老板觉得“找律师是浪费钱”,殊不知一次规范的合同审查,可能省下十倍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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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本文案例中汤某若提前咨询我们,仅需1次股权转让专项服务,就能避开连带责任!)

本文依据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4民初3011号判决书编写,人物及公司名称已做脱敏处理。
注:2026年企业用工新规将加大欠薪处罚力度,建议企业3月前完成用工合规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