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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中担保顺序约定直接影响企业责任承担-宜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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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9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8日,湖北宜城某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某农商行)与湖北某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恒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恒达公司向某农商行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48个月,年利率9%,逾期罚息在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年利率13.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分期还本。同日,某恒达公司用其401台机械设备、湖北某星特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星特公司)用其名下不动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此外,刘某、罗某、某星特公司、杨某锋、余某与某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某恒达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特别约定:“无论是否存在物的担保,某农商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先行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1月17日,某农商行向某恒达公司发放800万元贷款。截至2020年12月31日,某恒达公司仅偿还本金60万元,尚欠本金740万元、利息65万余元、罚息9万余元。某农商行多次催收未果后起诉。

法院判决:

  1. 某恒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为75万余元;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
  2. 支付律师费8000元(原主张2万元,法院酌情调减);
  3. 刘某、罗某、某星特公司、杨某锋、余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某农商行对抵押的机械设备及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担保顺序约定是“责任防火墙”

本案看似普通的借款纠纷,却暗藏一个致命风险点:企业作为保证人时,担保顺序约定不当可能让你“背锅到底”

关键细节还原
某星特公司的股东杨某锋、余某在法庭上抗辩:“某恒达公司自己提供了机器设备抵押,某星特公司也用房产做了抵押,法律规定应该先用这些抵押物抵债,不够的部分才由我们保证人承担。”但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一主张,理由很简单——保证合同白纸黑字写明:“某农商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先还钱”

为什么企业会掉进这个坑?

  1. “物保优先”是误区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抵押(比如机器、房产),保证人就能“高枕无忧”,等抵押物拍卖完还不够时才轮到自己。但本案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诉你:合同可以推翻常识!只要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可跳过抵押物直接找保证人”,法院就支持银行先找你“要钱”。

  2. 签字前不看条款=主动揽责
    某星特公司及其股东在签保证合同时,可能只关注“帮朋友担保”,却忽略了关键条款。结果不仅抵押房产可能被执行,股东个人还要用工资、存款甚至房子垫债(因个人提供连带担保)。更惨的是,杨某锋、余某事后才发现:抵押物价值可能覆盖债务,但银行根本不用先处置它——因为合同给了银行“自由选择权”。

  3. 律师费也会被薅羊毛
    某农商行主张2万元律师费,法院却只支持8000元。为什么?合同虽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但金额必须合理。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对这类“小条款”毫不在意,结果多花冤枉钱。

企业如何筑牢“防火墙”?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帮个忙”,而是真金白银的责任!签合同前花10分钟看清担保顺序条款,可能省下百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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