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需提供充分证据-长丰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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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劳动争议
案号:
(2020)皖01民终9709号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24日13时50分,胡某驾驶长丰县永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所有的皖A×××××号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受伤。2019年2月1日,永某公司与胡某签订协议书,内容为"永某公司配合胡某起诉对方车辆及保险公司,但永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胡某应予退还;胡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除对方支付的赔偿款外,放弃对永某公司的任何赔偿"。2019年3月3日,双方又签订协议,明确写明"胡某帮永某公司开皖A×××××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永某公司帮其垫付50000元",该协议载明永某公司负责人为杜某。
永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公司于2009年12月成立,康某英、杜某为股东;2016年10月股东变更为康某群,法定代表人同步变更。企业联系电话登记为"138××××5355"、"138××××3555"。胡某提交了2017年8月24日向电话"138××××5355"(备注"康总",与工商登记电话一致)发送的请假短信,并提供长丰县左店乡人民政府处理意见书,证明其在永某公司工作。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永某公司与胡某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永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否认劳动关系不能"自说自话"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当员工主张劳动关系时,企业若想否认,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链,否则法院会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永某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有三点:
- 证据"自产自销"无效
永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全是自己制作的,既无员工签字,也无银行付款凭证。更严重的是,工资表上部分人员签名用同一支笔书写,明显是事后补的——这就像自己写"借条"证明没借钱,法院当然不信。 - 协议书"埋雷"反伤自己
企业常为快速解决纠纷签协议,却忽略法律风险。本案中,永某公司在协议里白纸黑字写"胡某帮永某公司开车",相当于自己承认了劳动关系。切记:任何协议中涉及用工性质的表述必须谨慎,避免"帮""替"等模糊用词。 - 政府文件和日常记录成"铁证"
胡某的请假短信发给了公司登记的"康总"电话,左店乡政府的处理意见也确认其工作事实。企业以为这些"小事"不重要,但法院会把它们串成证据链。企业务必及时更新工商登记信息(如负责人电话变更),避免旧号码被员工用作维权证据。
企业实操建议:
- ✅ 用工管理"三必做":入职签合同、工资银行转账+员工签字、考勤记录双人核对;
- ✅ 协议审查"三不签":不明确用工性质不签、不咨询法务不签、责任边界模糊不签;
- ✅ 争议处理"三不慌":被仲裁后别临时补证据,保留原始记录比"解释"更有用。
劳动关系认定不是企业"说了算",而是"证据说了算"。很多老板以为不交社保就能否认劳动关系,结果像永某公司一样,因一份协议、一条短信就败诉,反而要承担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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