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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时法定代表人随意签字将承担个人责任-桐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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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皖0881民初24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程某与被告吴某、吴某凯系熟人关系。2021年3月,三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各方协商一致,三被告于2023年3月18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程某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欠款人:桐城市某公司、吴某凯、吴某"。2024年5月2日,三被告作出书面承诺"以上借款保证八月节还款拾万元,拾壹月(农历)付清"。保证书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于2025年1月10日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三被告桐城市某公司、吴某、吴某凯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借款3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1%计算,自2025年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5670元,但驳回了原告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借款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一个致命的法律风险:企业借款时法定代表人随意签字,导致个人财产也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在本案中,桐城市某公司借款时,不仅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吴某和吴某凯也在借条上签了名,结果法院认定他们三者是"共同借款人"。这意味着当公司还不上钱时,原告可以直接要求吴某、吴某凯用个人存款、房产甚至车子来还债。这可不是"公司欠债公司还"那么简单了!

很多老板以为:"我是公司老板,签个字不就是走个形式嘛",但法律上可不是这样看的。只要你在公司借条上签了名,不管是不是故意的,都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吴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应代表公司签字,却以个人名义签字,结果把自己也搭进去了。

企业老板们一定要记住这三点

  1. 签字要分清身份:在合同、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写清楚是"代表桐城市某公司"签字,而不是简单签个名。正确写法应该是:"吴某(系桐城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样才表明你是代表公司,而不是个人借款。

  2. 钱要走对账户:本案中部分借款直接打入了个人账户,这也是导致个人要承担责任的原因。企业借款必须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千万别图方便让客户把钱打到你个人微信或银行卡里,这等于亲手拆掉公司和个人的"防火墙"。

  3. 承诺要留书面证据:被告虽然写了"八月节还款十万元"的承诺,但没按时履行。企业在对外承诺还款计划时,一定要确保有能力兑现,否则不仅伤信誉,还会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如果确实困难,应提前与债权人协商修改还款计划并签订书面协议。

特别提醒:很多小微企业老板习惯"公私不分",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拿公司钱付个人开销,这种做法极其危险!一旦公司涉诉,法院很容易认定"财产混同",判决老板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像本案,36万元的公司借款,最后却要吴某、吴某凯用自己的房子、车子来还。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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