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变更不能当“挡箭牌”,拖欠物业费照样要还清-太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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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老板,你是不是以为公司改个名、换个体就能“金蝉脱壳”,把以前的债务一笔勾销?别天真了!最近安徽太和县就判了个典型案例:一家房地产公司想用名称变更当借口拖欠物业费,结果法院直接判它乖乖掏钱。这类纠纷在企业经营中太常见了,尤其涉及物业、合作方结算时,稍不注意就踩坑。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子,教你怎么避开类似风险。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1245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6月1日,广东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和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了《太和县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晶宫.东方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完后,物业公司一直认真干活。到了2023年至2024年,双方对账确认: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物业公司两笔钱——代付给业主的物业费86882.23元(因为搞促销送物业费)、空置房物业费105103.59元,总共191985.82元。物业公司多次催款,对方却装聋作哑。更“骚操作”的是,这家物业公司中间还改过两次名:2019年从“广东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改成“某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2020年又改成现在的“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但房地产公司还是不认账,连法院传票都懒得接,直接缺席庭审。
法院咋判的?简单说: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30天内付清19万多元物业费,外加拖欠期间的利息,还得出诉讼费2070元。一句话总结:改名不改债,欠钱就得还!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名称变更不是“免死金牌”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三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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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债务消失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改个名、换个体(比如从“A公司”变成“B集团”),以前的合同就“失效”了。大错特错!《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合同生效后,企业不能因为改名、换法人就赖账。就像你叫“张三”时借了钱,改名“张大”照样得还。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改了两次名,但权利义务没变,法院照样支持它要钱。
企业该怎么做?- 签合同时别偷懒!必须写清楚:“即使双方名称变更,合同义务继续有效”。
- 收到对方改名通知后,立刻补签一份《权利义务确认书》,避免日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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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承诺要“落地有声”,别让物业当冤种
太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初搞“老带新送物业费”促销,说好由它代业主付钱给物业,结果玩消失。物业收不到钱,服务还得继续,活活把自己拖垮。
企业该怎么做?- 搞促销前先和物业签补充协议:明确写清“赠送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并约定具体支付时间、违约金(比如超期一天罚1%)。
- 每次结算必须双方签字盖章,微信聊天、口头承诺法院可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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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玩失踪”?证据链必须锁死
本案被告连法院传票都拒收,表面看“死无对证”,但物业公司赢在证据扎实:合同、对账单、催款记录全齐了。要是只有口头说“欠钱”,分分钟败诉。
企业该怎么做?- 欠款超1万元就启动“证据固化”:用微信发结算单(对方回复“收到”)、寄快递留存签收回执。
- 每季度对账一次,用电子签章系统生成不可篡改的电子凭证(现在手机就能操作,5分钟搞定)。
最后敲黑板:企业经营中,90%的合同纠纷都源于“差不多就行”的侥幸心理。改名、换法人、搞促销这些操作本身没问题,但如果不留证据、不签书面协议,等于给对方递“赖账工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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