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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工程款利息也要付!第三方还款承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芜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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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18)皖民终8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0年3月26日,南陵某铁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矿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签订《钻探施工合同》,委托山东某矿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施工多金属矿钻探工程。之后,山东某矿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在南陵某铁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金子圩、工山坊、桂花冲以及合同之外的贵池区等矿区进行了多金属矿钻探工程。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12月22日,南陵某铁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矿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对所施工的工作量及工程款共进行了五次确认,并签署了相应的钻探工程工作量结算单,确认截止2016年12月15日,南陵某铁矿业有限公司尚欠山东某矿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工程款共计26098647.70元。2017年1月26日,安徽某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山东某矿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017年8月31日,安徽某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给山东某矿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尚欠工程款25098647.70元,并承诺分期付款。2017年10月30日,安徽某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某矿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工程款1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南陵某铁矿业有限公司需支付山东某矿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工程款24098647.70元及相应利息;安徽某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9098647.70元工程款及利息与南陵某铁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两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警示

这起看似普通的工程款纠纷案,其实暗藏着两个极易被企业忽视却代价巨大的法律"陷阱",值得所有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警惕:

陷阱一:合同没写利息,就可以赖账不付利息?大错特错!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合同里没写要付利息,我就不用付!"本案中,南陵某铁矿业有限公司就是这么想的,结果被法院狠狠打脸。法院明确指出:工程款的利息是"法定孳息",就像存款有利息一样,是法律规定的自然结果,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关键点来了:只要欠款,从应付工程款那天起就必须算利息。在本案中,法院把最后一次工作量结算确认的日期(2016年12月22日)认定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从这一天开始计算利息。更扎心的是,即使合同没约定利率,法院也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且是"上不封顶"!

企业防范指南

陷阱二:帮兄弟公司"打个招呼"承诺还款,结果自己背锅!

安徽某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很冤:它根本不是原始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好心"帮南陵某铁矿业有限公司出具了个还款计划,还代付了200万元,结果法院判决它要对近千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出具还款计划是一种"债务承担行为",即使没有债权人签字,只要对方接受并你已部分履行(支付了100万元),就视为生效!这就好比你替朋友向别人承诺"这钱我来还",结果你自己真得还!

企业防范指南

额外提醒:工作量结算单不只是对账单!本案中,五次工作量结算确认不仅确定了欠款金额,还被法院作为确定付款时间的关键证据。企业应规范结算流程,每次确认都要注明"本次结算不含利息"等关键条款,避免埋下隐患。

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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