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后默许发包方直接付款将丧失工程款债权-庐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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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终56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为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20日,安徽某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庐江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庐江某天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庐江县泥河镇泥龙路大岭学苑1#、2#楼工程发包给安徽某震公司承建,签约合同价为3572538.97元,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合同签订后,安徽某震公司将上述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案外人徐某东实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庐江某天公司先后向徐某东支付涉案工程款共计4520000元。后徐某东在涉案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离开工地,后续工程包括附属工程均由庐江某天公司自行组织施工完成。
另查明,在庐江某天公司向徐某东所支付的全部涉案4520000元工程款中,庐江某天公司于2016年2月6日支付给徐某东的1341100元工程款,安徽某震公司、庐江某天公司经协商,将其中的1000000元共同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经资金监管部门批准,从庐江某天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直接划拨给安徽某震公司,安徽某震公司则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将该1000000元转汇至庐江某天公司股东之一的陶某账户,由庐江某天公司直接用于发放案涉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并由徐某东向庐江某天公司出具了收据。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安徽某震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安徽某震公司要求支付452万元工程款的主张彻底败诉。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谁签合同谁收钱”的简单道理,但安徽某震公司却栽了大跟头——明明是合同上的承包方,却因一个致命疏忽,白白丢了452万元工程款。问题出在哪?关键在于“转包后当甩手掌柜,还对发包方的付款行为长期装聋作哑”。
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很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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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了“钱必须打给承包方”,但你全程当“隐形人”
安徽某震公司把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徐某东后,既没参与施工管理,也没派专人对接,更没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主动催款。发包方庐江某天公司直接付了452万元给徐某东,安徽某震公司长达一年多没吭声,这等于用“沉默”默认了付款方式。 -
最致命一击:亲自配合发包方“绕过自己付款”
2016年2月,安徽某震公司竟和庐江某天公司一起申请100万元监管资金,这笔钱先打到自己账户,又转给对方股东发农民工工资。法院直接认定:“你自己都配合操作了,还说不知道发包方在直接付款?”——这种行为彻底坐实了“默许”。
给企业的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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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1:转包不是“甩锅”,而是“埋雷”!
很多企业以为“转包=躺赚管理费”,但一旦转包,你就丧失了对工程的实际控制。若转包给无资质方(如本案徐某东),不仅工程款可能打水漂,还可能被住建部门处罚。正确做法:确需分包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付款路径,并保留对工程的监管权。 -
教训2:发现发包方“绕过你付款”,24小时内必须表态!
本案中安徽某震公司知道付款事实却拖延一年多才起诉,法院直接视为“默认”。正确做法:
✅ 发包方若要直接付钱给实际施工人,必须要求其提供你的书面同意函;
✅ 一旦发现异常付款,立即发函声明“该付款不视为对我方的清偿”(留存邮寄凭证);
✅ 每笔工程款支付后,要求发包方提供付款凭证+实际施工人收款确认书,双重核对。 -
教训3:配合操作=亲手签下“放弃债权”书
安徽某震公司配合100万元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行为,成为压垮诉讼请求的最后一根稻草。切记:即使为“发工资”“保进度”等正当理由,凡涉及工程款流转,必须以你公司名义操作(例如:发包方将钱打给你,你再监督发放),绝不可让资金脱离你账户。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要点:
合同签了只是开始,钱没进你账户前,全程盯紧付款路径!默许发包方绕过你付款,等于亲手撕掉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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