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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疫情为由拖欠货款-和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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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5民终1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5月6日,安徽某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和阳财富广场项目"的需要,与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向双龙和县分公司购买混凝土,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10月31日。双方约定:每月5号前确认上月供货量与金额并办理结算单;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的25日前付清已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双龙和县分公司依约供货,截至2021年9月16日,安徽某轩公司尚欠货款472,932.4元(其中6月欠231,727.8元,7月欠151,314.8元,8月欠89,889.8元)。

安徽某轩公司上诉称:1.双龙和县分公司擅自解除合同;2.混凝土实际数量短缺;3.双龙和县分公司存在迟延送货;4.因新冠疫情影响被封闭一个月,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轩公司需支付全部欠款472,93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安徽某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我没收到钱"不是拖欠货款的挡箭牌
本案中,安徽某轩公司辩称"因疫情未收到工程款,所以不能付款",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约定的是"到期必须付款",不论你是否从下游客户收到钱!就像你租房子,不能因为老板没发工资就对房东说"等我有钱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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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抱怨没用,证据才管用
安徽某轩公司声称混凝土"少了7立方米",但只提供了零散的发货单和照片,法院认为"无法判断关联性"。就像你说外卖少了菜,却拿不出打包时的视频,商家当然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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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疫情不是"免死金牌"
安徽某轩公司辩称"8月因疫情被封无法付款",但法院查实:南京疫情8月已受控,而他们拖到10月才被起诉。就像你感冒请假,总不能病好后还继续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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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企业管理者的特别提醒

很多老板以为"疫情=可以赖账",本案就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法院判决违约金按LPR利率1.5倍计算,看似不高,但47万元欠款拖1年就要多付3万多利息,更别说败诉还要承担8千多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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