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也能追回工程款-含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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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2民初29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胡某为含山县陶洼小区公租房总图配套工程完成了两部分施工:一是地下车库基坑土方回填工程,二是室内污水接室外井工程。十七冶公司将这两项工程交由胡某施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两份《工程签证单》上均有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的盖章确认,且施工单位栏注明"此工程量由胡某完成"。
工程完工后,十七冶公司的项目部在向业主含山某龙置业公司提交决算审计时,遗漏了胡某施工的这两项内容。发现遗漏后补报,但审计部门以"项目已上会"为由拒绝审计。胡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97551.21元及利息。
经司法鉴定,地下车库基坑土方回填工程造价应为54761.11元,室内污水接室外井工程造价为14413.35元,合计69174.46元。胡某为此支付鉴定费4000元。
法院判决:中国某冶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胡某工程款69174.46元及鉴定费4000元;含山某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付清中国某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即69174.46元内)对胡某承担付款责任;驳回胡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实际完成了工程并有相关签证确认,实际施工人也能追回工程款。但对企业来说,这背后隐藏着重大法律风险,需要特别警惕。
企业可能面临的三大风险
风险一:项目部"小疏忽"带来大麻烦
本案中,中国某冶集团的项目部因为漏报了胡某施工的工程量,导致公司不仅要支付工程款,还要额外承担4000元鉴定费。现实中,很多企业认为"反正工程是我们做的,漏报补报没什么",但法律上这属于严重失职。一旦发生诉讼,企业不仅要补钱,还要承担额外费用和诉讼成本。
风险二:没签合同不等于没责任
很多承包方觉得"没签合同,我不认账就行",但法院认为只要有工程签证单确认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作,就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本案中,虽然胡某与中国某冶集团没签书面合同,但法院仍判决中国某冶集团要直接支付工程款。实践中,90%以上的类似纠纷,法院都会支持实际施工人的合理请求。
风险三:发包方也可能"被连累"
含山某龙置业作为发包方,虽然没和胡某直接打交道,但因为没全额支付工程款给中国某冶集团,法院判决它要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发包方认为"这是你们内部的事",法律也会要求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买单"。
企业防范风险的四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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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签合同,哪怕简单也要签
与实际施工人合作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至少明确工程范围、价款、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不需要长篇大论,一页纸的简易合同也比没有强。合同中特别要约定"工程量确认方式"和"结算程序",避免出现本案中的漏报情况。 -
工程签证单要"三及时"
- 及时确认:每完成一项工程,立即让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自己单位三方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
- 及时归档:建立专门的工程签证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 及时报审:每月定期检查所有签证是否已纳入总审计,避免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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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款设置"安全阀"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节点和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比如"逾期按日万分之三计息")。很多企业觉得"写利息显得小气",但恰恰是这种约定能避免未来更大的纠纷。本案中胡某因未约定利息而得不到支持,对企业反而是好事。 -
建立"双重审核"机制
大型企业应要求项目部提交工程量前,必须经过公司法务或合约部门的二次审核。一个小疏忽可能带来数万元损失,而审核成本可能只需要一顿午饭的钱。建议每季度开展一次"工程签证清理",确保所有施工内容都已纳入审计范围。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工程都完工了,现在补签合同也来得及",但本案告诉我们,漏报的工程量可能根本无法再纳入审计。风险防范要从工程一开始做起,而不是等到出问题才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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