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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追讨质保金-凤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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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421民初728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岳某挂靠在凤台某建有限公司名下,投标淮南某矿张集煤矿的十六项零星工程,中标后工程由岳某实际施工,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现各工程项目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确认,淮南某矿张集煤矿尚欠56496.15元质保金未支付,后经岳某催要无果后,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凤台某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最终判决淮南某矿张集煤矿直接向岳某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56496.15元,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虽然看起来是"小金额"的质保金纠纷,却给所有工程类企业敲响了警钟:质保金不是"遗忘金",管理不善可能让企业陷入被动局面

案件关键点解析

很多人以为,只有签订合同的公司才能要回质保金,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使你是"挂靠"在别人公司名下实际干活的人,只要工程是你干的、钱是你出的,你就有权直接向发包方要回质保金

张集煤矿一开始坚决不认账,理由是"我们只和凤台某建有限公司有合同,和岳某没关系"。但法院不这么认为——因为岳某是真正干活的人,工程也验收合格了,质保期也满了,作为"实际施工人",他完全有权直接要回自己的钱。

更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张集煤矿辩称"2016年、2017年的工程都过时效了",但法院发现:2020年3月,凤台某建有限公司曾办理过部分质保金退款,这就相当于"按下了诉讼时效的重启键",所有质保金的时效都从那时重新计算三年。再加上凤台某建后来被吊销,岳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自然可以直接向张集煤矿要钱。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

1. 挂靠风险:看似省事,实则埋雷

2. 质保金管理漏洞:小疏忽酿大祸

3. 诉讼时效意识薄弱: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实用防范建议

  1. 建立"质保金管理清单"
    项目竣工后立即登记:项目名称、竣工日期、质保期满日、应返还金额、联系人。建议设置提前30天自动提醒,避免遗忘。

  2. 主动履行返还义务
    质保期满后,发包方应主动联系承包方办理返还手续,不要等对方来要。这既是法律义务,也能避免纠纷升级。

  3. 规范合同管理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返还条件、程序和时限,避免模糊表述。特别要约定"企业状态变化时的处理方式"。

  4. 谨慎处理挂靠问题
    如必须采用挂靠模式,应让实际施工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其与被挂靠公司的责任关系,并保留工程款支付凭证。

  5. 定期"法律体检"
    每半年梳理一次未结清质保金,检查是否存在时效风险。对合作方经营异常(如被吊销)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程结束了不等于责任结束了,质保金管理是合同履行的"最后一公里"。很多企业因为忽视这点,最后不仅要付钱,还要承担诉讼费、利息,甚至影响企业信誉。

记住:质保金不是企业的"额外收入",而是施工方的"应得权益"。及时规范管理,才能避免"岳某案"中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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