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追讨质保金-凤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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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421民初728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岳某挂靠在凤台某建有限公司名下,投标淮南某矿张集煤矿的十六项零星工程,中标后工程由岳某实际施工,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现各工程项目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确认,淮南某矿张集煤矿尚欠56496.15元质保金未支付,后经岳某催要无果后,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凤台某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最终判决淮南某矿张集煤矿直接向岳某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56496.15元,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虽然看起来是"小金额"的质保金纠纷,却给所有工程类企业敲响了警钟:质保金不是"遗忘金",管理不善可能让企业陷入被动局面。
案件关键点解析
很多人以为,只有签订合同的公司才能要回质保金,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使你是"挂靠"在别人公司名下实际干活的人,只要工程是你干的、钱是你出的,你就有权直接向发包方要回质保金!
张集煤矿一开始坚决不认账,理由是"我们只和凤台某建有限公司有合同,和岳某没关系"。但法院不这么认为——因为岳某是真正干活的人,工程也验收合格了,质保期也满了,作为"实际施工人",他完全有权直接要回自己的钱。
更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张集煤矿辩称"2016年、2017年的工程都过时效了",但法院发现:2020年3月,凤台某建有限公司曾办理过部分质保金退款,这就相当于"按下了诉讼时效的重启键",所有质保金的时效都从那时重新计算三年。再加上凤台某建后来被吊销,岳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自然可以直接向张集煤矿要钱。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
1. 挂靠风险:看似省事,实则埋雷
- 挂靠行为本身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但现实中很常见
- 一旦被挂靠公司出问题(如被吊销、破产),发包方将面临被实际施工人直接追索的风险
- 企业应尽量避免挂靠,如必须采用,务必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 质保金管理漏洞:小疏忽酿大祸
- 很多企业竣工后就把质保金"扔在一边",直到被催才想起来
- 没有建立质保金台账,不清楚哪些项目该返还、何时该返还
- 缺陷责任期满后不主动联系对方办理手续,等着对方来要
3. 诉讼时效意识薄弱: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 不知道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重算"
- 没有保留催款证据,导致无法证明时效中断
- 对合作方经营异常(如被吊销)反应迟钝,错过处理时机
实用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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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质保金管理清单"
项目竣工后立即登记:项目名称、竣工日期、质保期满日、应返还金额、联系人。建议设置提前30天自动提醒,避免遗忘。 -
主动履行返还义务
质保期满后,发包方应主动联系承包方办理返还手续,不要等对方来要。这既是法律义务,也能避免纠纷升级。 -
规范合同管理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返还条件、程序和时限,避免模糊表述。特别要约定"企业状态变化时的处理方式"。 -
谨慎处理挂靠问题
如必须采用挂靠模式,应让实际施工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其与被挂靠公司的责任关系,并保留工程款支付凭证。 -
定期"法律体检"
每半年梳理一次未结清质保金,检查是否存在时效风险。对合作方经营异常(如被吊销)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程结束了不等于责任结束了,质保金管理是合同履行的"最后一公里"。很多企业因为忽视这点,最后不仅要付钱,还要承担诉讼费、利息,甚至影响企业信誉。
记住:质保金不是企业的"额外收入",而是施工方的"应得权益"。及时规范管理,才能避免"岳某案"中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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