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益性项目不能变相商业化经营-肥西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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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42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7月19日,某乡政府为加强殡改工作,向肥西县政府报送《关于某乡建立公益性公墓的请示》,拟定在××村××组大柴山荒山荒地建立公益性公墓一处。2012年11月13日,肥西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函》。2012年11月28日,肥西县发改委作出《关于建设某乡公益性德孝公墓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占地65466.4平方米,一期建设占地20010平方米。2013年3月6日,肥西县规划局作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某乡政府。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因某乡政府建设资金缺乏,2014年3月份某乡政府与安徽某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2日后变更为安徽某裕园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作合同》,共同协商决定由安徽某裕公司投资修建、管理运营某乡德孝公墓,项目运营期限70年,从2014年3月16日至2084年3月16日止。后安徽某裕公司开展前期工作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已完成部分工程,并以高于政府定价对外经营出售部分墓穴。
2013年1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2014年3月15日,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就上述内容作出明确要求。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乡政府与安徽某裕公司签订的《投资建设合作合同》无效,二审法院驳回安徽某裕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说白了就是:政府想建一个公益性的公墓(就是专门为当地村民服务的、不赚钱的墓地),但因为缺钱,就找了一家叫安徽某裕的公司来"合作"。双方签了个70年的合同,约定由这家公司全权投资、建设和经营,赚的钱也全归公司。结果公司为了赚钱,把墓穴价格定得比政府规定的还高,还占用了村民的集体土地,被政府部门罚了款。
法院为什么说这个合同无效呢?主要有三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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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不能"挂羊头卖狗肉"
国家规定,公益性公墓就是给村民服务的,不能当生意来做。就像你开个医院,如果是公立医院,就不能把整个医院包给私人老板去赚钱。这个案例中,合同表面上说是"合作",实际上把公墓变成了安徽某裕公司的"摇钱树",完全违背了公益性质。 -
政府文件不是"摆设"
签合同前,省政府已经明确发文说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但某乡政府和安徽某裕公司还是签了这样的合同。很多企业以为"政府都同意了肯定没问题",但其实政府自己也可能犯错。法律明确规定的事,不能因为是政府提出的就跟着违规。 -
超长期限暗藏风险
70年的合作期限太吓人了!想想看,70年后你公司可能都不存在了,但合同还在。这种超长期限在公益性项目中几乎不可能合法,很容易被认定为变相转让项目控制权。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的警示非常直接:
- 当政府找你"合作"公益性项目时,先问清楚:这是真公益还是假合作?
- 任何要求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益性项目,十有八九有问题
- 政府文件里写"不得"的事,千万别碰,即使政府领导拍胸脯保证
- 签合同前必须查清楚相关法规,不能只看政府怎么承诺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看到政府项目就以为"稳了",但其实政府也可能不懂法或者着急出政绩而违规操作。作为企业,你得有"法律底线思维"——不是所有政府合作都靠谱,不是所有赚钱机会都能接。一旦涉及教育、医疗、殡葬等民生领域,更要格外小心,因为这些领域的监管特别严。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提示
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企业在参与政府项目时,事前法律风险评估多么重要。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能帮您精准识别这类"看似美好实则陷阱"的合作项目。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真正体验到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后再做决定,让您在商业合作中既抓住机遇又避开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