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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只约束签约双方,企业追款切勿找错对象-巢湖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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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8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被告西北某公司与华能巢湖某电有限公司签署《华能巢湖电厂1、2号机组供热改造及厂外蒸汽管网建设工厂内建筑和安装标段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奚某承包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原告巢湖某和架业有限公司口头协议,从原告处租赁架业周转材料。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原告21次向被告奚某发料;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原告陆续收回租赁材料。2020年6月3日,原告和被告奚某结算,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载明:乙方下欠甲方材料租金75000元,乙方承诺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35000元,余款于2020年9月1日全部付清,如有违约,自愿承担违约金22000元。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企业追款总“踢到铁板”?关键在“签约主体”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致命误区”:以为和大公司有业务往来,就能找大公司兜底。西北某公司明明是工程总包方,原告却直接告它,结果一分钱没要到。法院一锤定音:口头协议只约束实际签约人,和“挂名大公司”无关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口头协议”埋雷
    原告和奚某只有口头约定,连个盖章的合同都没有。万一奚某跑路或耍赖,企业连基本证据都难凑齐。就像本案,若非有结算单签字,75000元租金可能直接“打水漂”。
    → 防范建议:再熟的生意也必须签书面合同!至少写清“甲方是谁、乙方是谁、钱怎么付”,双方签字盖章。手机短信、微信确认也算证据,但不如白纸黑字保险。

  2. “认错付款人”白忙活
    原告发现奚某欠钱,就想“抱大腿”——把西北某公司拖下水,觉得“大公司有钱好要账”。但法院明确说:西北某公司没在合同上签字,也不是实际租用方,合同只管“你和谁签的约”,不管“对方背后有谁”(法律叫“合同相对性”)。
    → 防范建议:签合同前查清对方身份!

    • 如果是个人(如本案奚某),就让他用个人名义签,别写“代表XX公司”(除非他有授权书);
    • 如果是公司员工,必须要求加盖公司公章,别信“口头说是我老板让我办的”。
  3. “追款对象”搞错,钱更难要
    原告告错人,不仅浪费诉讼费(本案花了1635元),还拖延了回款时间。等法院驳回对西北某公司的请求,奚某可能已转移财产,97000元更难追回。
    → 防范建议

    • 业务开展中保留“谁在干活”的证据:如收货单让对方本人签字、转账备注“XX项目款”;
    • 发现欠款先核对合同主体,别急着告大公司“蹭热度”,否则只会多花钱、少回款。

总结一句话:企业做生意,“跟谁签约”比“项目多大”更重要!口头协议风险高,认错付款人损失大。每次签合同前多花10分钟确认主体,胜过事后花1年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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