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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结算后,总包工程审计结果不能直接抵扣分包工程款-灵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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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1323民初6253号(一审),(2020)皖13民终1133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安徽巢湖某路公司与和县某海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合同",安徽巢湖某路公司将其中标的"世行贷款安徽公路养护创新示范项目CXJS-18标段"工程交由和县某海公司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全部由和县某海公司承担,安徽巢湖某路公司委派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负责项目的监控、协调及合同管理。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018年6月19日,李某某与和县某海公司签订"S303泗永路(K50+770-K75+440段)预防性养护工程交通标线施工合同",约定李某某对工程的交通标线进行施工。工程量以实际计量为标准,工程费用标准为热熔标线26元/平方米,震荡标线55元/平方米。合同约定乙方标线施工完毕三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50%的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组织实际施工,至2018年12月1日竣工。工程竣工后,李某某与和县某海公司结算,和县某海公司共欠李某某工程款286000元。2019年3月4日,和县某海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桂某向李某某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S303泗永路K50+770-K75+440段预养护工程标线施工工程款贰拾捌万陆仟元整(286000元)约定①还款时间:2019年4月10日,②若约定时间不能还款,按违约处理。"桂某在该欠条上签名,和县某海公司在桂某的名字上加盖公章。

2019年8月9日,宿州市某路局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该工程送审价款为5605100元(其中交通标线工程的送审价款为571839.56元),审定价款为5567300元,审减37800元。被审减掉的37800元为交通标线工程多报的工程量。

因李某某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和县某海公司支付李某某工程款267094.70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和县某海公司支付李某某工程款28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计算),同时驳回李某某要求安徽巢湖某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讲的是一个很常见的工程纠纷:大公司把工程分包给小公司或个人做,工程做完了,双方结算好了价格,但后来因为整个工程审计时被扣减了一部分钱,大公司就想从已经结算好的分包款里扣掉相应部分。那么,这种做法合法吗?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不合法

关键点一:大合同的审计结果不能直接用来扣小合同的工程款

本案中,和县某海公司给李某某打了28.6万元的欠条,后来因为整个工程审计时被扣减了3.78万元,一审法院就认为这3.78万元要从李某某的工程款里按比例扣除,只让和县某海公司支付26.7万元。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总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审计结果,不能直接用来否定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结算结果

简单来说:安徽巢湖某路公司和和县某海公司怎么结算、审计结果如何,那是他们之间的事;和县某海公司和李某某已经结算清楚并打了欠条,这就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大合同"被审减了,就直接从"小合同"的款项里扣钱。

关键点二:欠条就是"铁证",出具后不能随便反悔

和县某海公司给李某某出具的欠条上清楚写着欠款28.6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这种欠条一旦盖章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这份欠条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和县某海公司就应该按欠条金额付款,不能事后找理由少给。

关键点三:总包方一般不用为分包款买单

李某某还试图让安徽巢湖某路公司(总包方)直接付钱,理由是"当时谈工程时对方都以安徽巢湖某路公司名义进行"。但法院认为,李某某是和和县某海公司签的合同,和安徽巢湖某路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所以安徽巢湖某路公司不用付这笔钱。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合同约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 如果你是总包方想把审计风险转给分包方,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写:"分包工程价款以总包合同最终审计结果为准"或"若总包合同审计有审减,相应比例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 如果你是分包方,要争取写明:"分包工程价款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不受总包合同审计结果影响"。
  2. 结算确认要"一锤定音"

    • 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在出具结算单或欠条时,务必写清楚"此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双方确认无误"等字样。
    • 避免像本案中和县某海公司那样,先打欠条确认金额,事后又想用审计结果来抵赖。
  3. 区分不同合同关系

    • 总包方与发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总包方与发包方的纠纷,一般不能直接牵连到分包方。
  4. 工程变更要及时确认

    • 工程中如有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情况,一定要及时办理书面签证手续,避免日后扯皮。本案中李某某主张有额外施工内容,但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这部分主张未被完全支持。
  5. 欠款利息约定要具体

    • 本案中李某某虽然赢了本金,但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就因为欠条中"按违约处理"表述太笼统,二审法院只能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建议企业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明确写清"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X计算利息"。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在工程分包中,总包方不要以为把活包出去就万事大吉,分包方也不要以为活干完就能顺利拿到钱。关键是要把合同条款设计好,尤其是结算方式、付款条件、风险分担等核心条款。一次规范的合同签订,能避免90%的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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