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警惕: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 - 中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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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122民初21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5年6月5日,中牟县某建设局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将中牟县人文路、文通路道路两侧绿化及游园绿化工程(第二标段)交由海南中某有限公司承建,中标价为4457054.33元,中标工期为180日历天。2015年6月1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中牟县人文路两侧,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工期180天。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周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30%;第二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剩余50%;第三年支付剩余20%。
后朱某与海南中某有限公司签订《内部管理协议》,约定海南中某有限公司出面与中牟县某建设局签订施工合同,朱某负责施工建设,由朱某投入人、财、物施工建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海南中某有限公司不进行任何投资。朱某实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包括地形整理、管道铺设、绿化苗木购买及栽培,以及游园人行道铺设和路灯架设。朱某提交海南中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朱某是实际施工人,使用该公司手续承揽工程,工程已按合同完工交付,但剩余工程款3097619元未付,该公司同意将尾款直接支付给朱某。
涉案工程于2016年5月30日竣工,中牟县审计局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审计报告,确定结算价为4427619.19元。中牟县某建设局已于2017年1月向海南中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0000元。朱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中牟县某建设局支付剩余工程款3097619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中牟县某建设局在15日内向朱某支付工程款3097619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实际施工人直接索款”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作为发包方(比如工程的业主单位),如果把工程包给总包公司,但总包公司偷偷把活转包给“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而总包公司又没把钱付给“包工头”,发包方可能要自己掏腰包补上这笔钱!
为什么?因为法律保护真正干活的人。本案中,中牟县某建设局已经付了133万元给海南中某有限公司,但海南中某有限公司没把钱转给实际干活的朱某。法院查实后,直接判发包方(中牟县某建设局)把剩余300多万元付给朱某。理由很直白:工程是朱某干的、钱该他拿,发包方欠总包的钱没付清,就得“兜底”给实际施工人。
对企业来说,这种风险太常见也太危险了!
- 可能多付钱:发包方以为钱给总包就完事了,结果总包卷款跑路或挪用资金,实际施工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发包方还得再付一次。
- 被拖进官司:像本案一样,发包方明明和“包工头”没合同关系,却要当被告,浪费时间精力还影响企业声誉。
- 工程烂尾隐患:如果实际施工人拿不到钱,可能停工闹事,导致项目延期甚至瘫痪。
企业只需做好3件事,就能轻松避开这个坑:
- 合同加“紧箍咒”:签合同时,明确写死“总包禁止转包或分包,否则赔双倍违约金”。别嫌麻烦,就加一句:“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总包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索赔损失。”——这能吓退90%的违规转包。
- 付款时“亲眼盯钱”:别只管转账给总包!要求总包提供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发票,或者直接把30%~50%的工程款(比如农民工工资部分)打到实际施工人指定账户。本案中,如果中牟县某建设局当初要求海南中某有限公司提交付款凭证,就能避免后续纠纷。
- 定期“查岗”留证据:施工中每月拍现场照片、开例会,让总包和实际施工人共同签字确认进度。万一出事,这些就是你的“护身符”,能证明你尽到了监督责任。
记住:工程款不是“一付了之”,而是要确保“钱到实处”。企业别图省事当“甩手掌柜”,否则最后补窟窿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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