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易中仅凭微信沟通下单也可能构成有效买卖合同,公司需为员工职务行为担责-长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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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783民初1010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月份以来,河北某公司多次从长垣市某加工部购买货物。交易习惯为先打款后发货。2023年2月14日,河北某公司员工王某通过微信与长垣市某加工部经营者李某沟通采购2000公斤耳带。因当天上午河北某公司会计不在,王某请求先送货下午转款,李某随即将送货单(显示数量、金额及共计货款37000元)及货物装车视频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王某回复:让车送过来吧,下午会计回来之后,我给你转款。长垣市某加工部于当日通过满帮优车货运平台向河北某公司交付了上述货物。后经长垣市某加工部微信催要,河北某公司未予否认欠付货款的事实但一直未按承诺付款时间支付,长垣市某加工部起诉来院。
法院判决:河北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垣市某加工部支付货款3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749.01元(2024年12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LPR加计50%计算),驳回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交易中的三个致命误区
很多中小企业老板认为:"没签正式合同就不算数"、"员工个人承诺与公司无关"、"货到没签字收货就不用付款",这个案例彻底粉碎了这些错误认知!
误区一:只有正式合同才有效
河北某公司辩称:"因为当时交易的时候我公司只要收到货都会给回执单,只要原告能提供当时送货的回执单,我方愿意立即支付对应回执单数额的货款。"但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与货源运送信息订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
企业防范指南:
- 电子沟通也是"合同":微信、QQ、邮件等电子沟通记录在法律上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关键信息必须保留:所有涉及价格、数量、交货时间的沟通必须完整保存
- 特殊交易要有确认:当改变交易习惯(如本案从"先打款后发货"变为"先送货后付款")时,必须让对方明确书面确认
误区二: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王某辩称:"其只是公司员工,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查明王某是公司员工,采购货物系履职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企业防范指南:
- 员工权限要明确:给员工划分采购权限,超过权限的交易需上级批准
- 员工行为要监管:建立员工代表公司对外沟通的报备机制
- 特别提醒:只要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是职务行为(如使用公司邮箱、在工作时间沟通),公司就要担责
误区三:没签收就不算收到货
河北某公司试图以"未提供回执单"为由否认收到货物,但法院结合微信沟通、装车视频和货运平台记录认定了收货事实。
企业防范指南:
- 收货环节要规范:建立标准化的收货确认流程,及时反馈
- 电子证据要重视:装车视频、物流单据、GPS轨迹等都是有力证据
- 拒不承认要担责:如果收到货后找借口不付款,不仅要付本金,还要支付高达LPR加50%的违约金(本案中37000元货款产生了3749元违约金)
重要提醒:交易安全三件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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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要固定:本案中双方原本是"先打款后发货",临时改变习惯导致纠纷。建议企业将核心交易习惯写入合同或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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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确认要及时:与新客户交易时,务必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确认联系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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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意识要增强:
- 重要交易必须保留完整沟通记录
- 货物交付要有签收凭证
- 付款后要保留凭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即为终审,企业根本没有上诉机会!这意味着一旦败诉,必须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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