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赔员工后未获索赔权转让难获保险赔付-延津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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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您是否以为给员工买了意外险,万一出事自己垫钱赔偿后,就能直接找保险公司报销?这个真实案例敲响了警钟!今天我们就用一个发生在河南延津的保险纠纷案,帮您看清风险,避免踩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豫07民终255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7月1日,河南某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延津分公司)与河南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紫园康城项目主体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各自为项目购买“不低于60万加6万”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理赔后,单次工伤赔偿5万元以内的由某甲公司承担,超过5万元的部分由某丙延津分公司承担70%。
某甲公司为项目在某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某丙延津分公司则在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长垣支公司)投保了同类保险。2022年11月8日,某甲公司招用的工人周某在工地清理搅拌机时受伤。某甲公司随后被周某起诉,法院判决其赔偿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1669元。某甲公司支付了这笔钱后,先向自己投保的某丙公司索赔,获赔72602.54元。但某甲公司认为剩余49066.46元应由某乙长垣支公司承担,于是起诉要求某乙长垣支公司和某丙延津分公司支付。
法院查明:周某受伤时属于某乙长垣支公司保险的被保险人(年龄在18-65周岁且在工地作业),但某甲公司自认周某并未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自己或授权其索赔。此前,某甲公司已通过另一诉讼从某丙公司获得足额理赔。
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某甲公司虽垫付了赔偿,但因工人周某未转让索赔权,且某乙长垣支公司的保险受益人是工人而非企业,某甲公司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核心就一句话:企业给员工买了意外险,自己垫钱赔偿后,若没拿到员工的“索赔权转让书”,保险公司可以一分钱不赔!
为什么?因为建筑施工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本人(比如受伤的周某),不是企业。企业(如某甲公司)只是投保人或用工方,保险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只有员工本人、其亲属或获得员工授权的人才能向保险公司要钱。某甲公司以为“我赔了钱,保险就该补我”,但法律上这叫“身份错位”——保险公司只认合同受益人,不认“好心垫钱的企业”。更关键的是,某甲公司和某丙延津分公司的合同约定(5万以内自己担责)在保险公司面前根本不生效,因为保险合同只约束投保人(某丙延津分公司)和保险公司,企业之间的“小约定”不能突破保险规则。
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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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先“锁权”:
在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写明“若企业代员工支付赔偿,员工需立即签署《保险索赔权转让书》”。就像买手机要开发票一样,这是您向保险公司要钱的“通行证”。没这纸文件,赔再多钱也是白忙活! -
投保时盯紧“受益人”条款:
别只看保额!签保险合同时,主动要求将“企业”列为“受益人”或“索赔代理人”(需保险公司同意)。如果保险公司坚持受益人只能是员工(常见情况),就在合同里加一句:“员工同意授权企业代为办理理赔”。否则,出事后再补授权,工人可能反悔不配合。 -
理赔前算清“账”别重复要钱:
某甲公司已从某丙公司获赔7万多元,实际自付不到5万,按分包合同本就该自己承担。企业最容易犯的错是:以为“保险公司多赔点没坏处”,但法律严禁“赚差价”!重复索赔会被认定为欺诈,轻则拒赔,重则吃官司。记住:保险是“填平损失”,不是“赚钱工具”。
延伸提醒:类似风险在建筑、物流、制造等行业高发。比如工人受伤后,企业急着私了赔钱,却忘了让工人签授权书;或以为“公司是投保人就能直接理赔”,结果钱要不回来。2024年全国已有超200起类似败诉案,企业平均损失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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