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也不能以 财政拨款未到位 为由拖欠货款-长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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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7民终58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扬州绿某有限公司经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后,于2017年9月25日与长垣某局签订了长垣县城区环保垃圾屋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1货物名称:环保垃圾屋1.2型号规格:见乙方中标的投标书(即LJN-LJW-002型)1.3技术参数:见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的投标书1.4数量(单位):××座××.1货物运输、安装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2.2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零捌万玖仟捌佰伍拾陆元(¥3089856元)9.2交货方式:采购人指定9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0.货款支付:付款方式: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16.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16.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按照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扬州绿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因长垣某局无法确定环保垃圾屋的安装位置,经双方协商一致,取消未安装部分,总价款按照30台计算。长垣某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涉案货物出具长垣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的报告,后于2019年1月31日向扬州绿某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2021年3月10日支付500000元,2022年2月17日支付150000元。经双方对账,长垣某局确认尚欠扬州绿某有限公司货款1167392元。扬州绿某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长垣某局需向扬州绿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73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7392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8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长垣某局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不支付违约金或从2022年2月18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是政府部门,也不能以"财政拨款未到位"、"正在向上级申请资金"等理由拖欠企业货款!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与政府部门合作时,往往存在一种误解:"政府不会赖账",因而放松了对合同条款的把关和风险防范。但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同样可能拖延付款,而法律对政府和企业一视同仁。
本案中,长垣某局的上诉理由很典型:"我们一直在向市政府打报告要求拨付款项,并非我们自身过错"。但法院明确指出,政府部门内部的审批流程不能成为对外违约的正当理由。合同一旦签订,政府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就必须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能把内部管理问题转嫁给合作企业。
对企业而言,要防范此类风险,需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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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写得"死":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点(如"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而非模糊的"验收后")、违约责任和计算方式。本案中,正是因为合同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和违约金计算标准,企业才能成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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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环节要留痕:像本案中长垣某局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就是关键证据。企业交付货物后,一定要取得对方签字盖章的验收文件,明确记载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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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政府背景":很多企业认为"政府单位不会不给钱",结果在付款期限上让步,或者不及时催款。记住:合同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也是合同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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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要明确节点:如果合同金额较大需分期支付,应明确约定各期付款的具体条件和时间,避免出现"视财政情况支付"等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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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要及时并书面化:发现对方可能逾期,应立即书面催款并保留证据。本案中扬州绿某有限公司多次催要,为后续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持。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与政府部门合作时,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催款,或者担心影响后续合作。但实践证明,及时、规范地主张权利反而能建立健康的政企合作关系。政府部门同样重视契约精神,规范的履约行为会提升企业的专业形象。
作为企业,您可能认为"打官司太麻烦"、"告政府更难",但这个案例恰恰说明:只要合同约定明确、证据充分,法律会公正保护您的权益。关键是要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做好风险防范。
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深谙企业经营中的各类法律风险。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可以根据企业需求定制合同审查、履约监控等专项服务,甚至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的企业经营更安心、更省心。别等到货款被拖欠才想起法律保护,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才是企业稳健发展的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