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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时担保人必须明确反对才能免责-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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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981民初7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9月30日,贷款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人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翁某、周某、黄某、丁某1、丁某2、文某签订编号为2020-0006的《无还本续贷协议》,协议引言部分载明:因不能偿还编号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2019年企借字第2019-0013号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申请无还本续贷,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无还本续贷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协议第三条载明续贷理由为无还本续贷,第四条载明续贷金额为人民币900000元整。协议第七条载明原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协议第九条担保事项中载明原合同担保为保证时,保证人翁某、周某、黄某、丁某1承诺继续提供保证,担保责任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清偿其在原借款合同和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止。原合同为抵(质)押时,抵押(出质)人丁某2、文某承诺继续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房权证孝房字第0×、地证号为孝城国用(2007)第0××0号,位于孝感市××道××栋××单元307的财产提供抵(质)押,原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2020年9月30日,原告应城某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2020年(企借)字第2020-003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0元;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约定借款用途为无还本续贷,用于归还应城某兴村镇银行2019年(企借)字第2019-0013号;第四条约定借款年利率为5.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约定借款利率的150%;第八条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翁某、周某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某、丁某1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丁某2、文某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20年9月30日,原告应城某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2020年(企授)字第2020-0032号《授信协议》,该授信协议内容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基本一致。2020年9月30日,翁某、周某作为保证人(甲方)与债权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2020年(企保)字第2020-01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第一条载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债务人之间依据2020年(企授)字第2020-0032号《授信协议》所产生的的全部债务,其中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玖拾万元整。保证合同第二条载明保证期间自单笔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合同第三条载明甲方承诺对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履行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偿付义务,乙方保证在保证期间可直接向甲方追索。2020年9月30日,黄某、丁某1作为保证人(甲方)与债权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2020年(企保)字第2020-011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内容与前述2020年(企保)字第2020-01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致。2020年9月30日,丁某2、文某作为抵押人(甲方)与抵押权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2020年(企抵)字第2020-003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抵押财产清单的财产为乙方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债务人之间依据2020年(企授)字第2020-0032号《授信协议》所产生的的全部债务,其中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玖拾万元整。作为抵押合同附件的《抵押财产清单(房产抵押)》载明抵押人为丁某2,抵押物为位于孝感市××道××栋××单元××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房权证孝房字第0×筑面积121.51平方米,抵押财产价值913000元。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发放借款本金9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被告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偿还利息111.26元。逾期后经原告应城某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催要,被告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1. 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必须偿还90万元本金和利息(借款期内年利率5.5%,逾期年利率8.25%);2. 翁某、周某、黄某、丁某1这四位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 银行对丁某2、文某提供的房产拍卖款有优先拿回钱的权利;4. 这些担保人替公司还钱后,可以找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要回来。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藏着一个企业经常踩的"坑":借新还旧时,担保人不明确反对就等于继续担责。很多老板以为"无还本续贷"就是银行帮忙延期,自己或朋友当担保人签个字没关系,等经营好转再还。但现实很残酷——只要在续贷协议上签了"同意继续担保",法律上就甩不掉这个责任!

为什么法院这么判?关键三点说透

  1. "借新还旧"不是免死金牌:本案本质是用新贷款还旧贷款(俗称"倒贷"),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以为能缓口气,结果旧债未清又添新责。法院明确说:这只是债务延期,不是债务消灭!企业千万别把"无还本续贷"当成救命稻草,它只是把问题往后推,利息照算、责任照担。

  2. 担保人签字=自动续保:最危险的是担保环节!翁某等保证人在《无还本续贷协议》第九条白纸黑字写明"承诺继续提供保证",丁某2夫妻也在协议中确认"继续提供抵押"。法院据此认定:只要没明确说"我不担保了",法律就视为你同意继续背锅。特别提醒:丁某2夫妻的房产早在2019年就抵押过,这次续贷时根本没重新办抵押登记,但法院照样支持银行优先受偿——因为他们在协议里写了"继续抵押"!

  3. 连带责任=担保人直接当"替罪羊":四位保证人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银行可以跳过借款公司,直接找他们要钱。判决书第三条写得清清楚楚:银行不用先找公司要钱,可以马上让翁某等人还90万本金加利息。很多老板帮朋友担保时,总说"只是走个形式",结果朋友公司倒闭,自己房子车子全被拍卖。

企业避坑指南(照着做少赔百万)

血泪教训: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老板翁某在法庭上说"经济环境不好,想处置资产后还款",但法院根本不看理由——合同签了字,白纸黑字就得认!担保人黄某等人没出庭,法院直接视为放弃权利。记住:银行最怕企业不还钱,但更怕担保人消失。当你帮朋友签字时,先问自己:如果他跑路,我愿为这90万卖房卖车吗?

(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已按规范处理,湖北中达粮食有限公司改为湖北某达粮食有限公司,应城融兴村镇银行改为应城某兴村镇银行,自然人姓名保留单字+某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