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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期限未到也要对公司债务担责-许昌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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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0民终29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付某伟与禹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美罗湾定购书》后产生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禹州某实业有限公司需支付付某伟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义务,付某伟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付某伟随后申请追加该公司三名股东王某东、王某冰、靳某可为被执行人。法院查明:禹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王某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王某冰认缴600万元,靳某可认缴400万元,三人均约定2030年8月6日完成出资,但至今未实际出资一分钱。公司注册地址已无实际办公场所。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追加王某东、王某冰、靳某可三人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王某东1000万元、王某冰600万元、靳某可400万元)对禹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某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股东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认缴制≠免责金牌!

很多老板以为"认缴制"就是可以"空手套白狼"——写个几千万注册资本,约定2030年再出资,现在就能开公司做生意。但本案血淋淋地告诉你:当公司欠债还不上时,股东的"期限利益"可能瞬间归零!

为什么认缴期限未到也要赔钱?

  1. 公司"没钱还债"是导火索:法院已查实禹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连办公室都消失了),完全符合"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
  2. 法律有"加速到期"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立即提前到期。哪怕你写的出资时间是2030年,今天也得掏钱!
  3. "空壳公司"风险极大:本案中三股东一分钱没出,却用高注册资本接生意,一旦债务爆发,个人存款、房产都可能被强制执行。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真相:

四、征和律师给企业的"防坑"建议

认缴制本是国家降低创业门槛的好政策,但不懂规则反而会把企业拖入深渊。我们服务过数百家企业,发现80%的股东根本不清楚认缴制的"隐形陷阱"。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坚持:

记住:公司是船,股东是舵手——船沉了,舵手绝不能先跳! 提前规划法律风险,才是真正的商业智慧。

注:本文案例依据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0民终297号判决改写,人名及企业名称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