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违约金条款被法院调低,企业如何合理设定违约责任?-禹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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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66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6日,禹州某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燕某闯、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禹州某房公司将位于禹州市某路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商品房,面积141.96平方米,以单价6396.85元,总价908097元的价格出售给燕某闯、周某。燕某闯、周某采用首付加按揭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其中首付款188097元,按揭贷款720000元。禹州某房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向禹州市某联社提供借款担保。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五条第4款约定:如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
因燕某闯、周某未按时向银行还款,银行自2022年10月28日开始要求禹州某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23年3月9日,共扣除禹州某房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47444.99元用于代被告偿还按揭贷款。禹州某房公司代偿后多次向燕某闯、周某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代偿款47444.99元及按购房款总额5%计算的违约金45404.85元。
法院判决:燕某闯、周某需偿还禹州某房公司垫付款47444.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看似"天衣无缝"的违约金条款,可能在关键时刻"失效"!
为什么5%的违约金被法院大幅调低?
很多企业主认为,既然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了违约金比例,法院就应该照单全收。但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对方"或"赚一笔"。原告要求按总房款5%(45404.85元)支付违约金,但实际损失只是代偿款的利息损失,法院认为这个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大幅调低至按LPR计算的利息。
企业常犯的三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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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子大开口"式违约金:很多企业为"震慑"对方,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如本案的5%。但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调整,约定再高也可能"竹篮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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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证据保留:如果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代偿金额和时间,可能连本金都难以追回。企业一定要保留好每一笔代偿的银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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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无底洞":作为保证人为客户担保,看似促成交易,实则背上"隐形债务"。一旦客户违约,企业就要"兜底"。
给企业的三条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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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设定要"有理有据"
计算违约金时,应先预估可能的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追偿费用等),在此基础上合理上浮,但不要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违约金计算依据,例如"违约金按未付款项的XX%计算,该比例系双方根据可能产生的资金成本、追偿费用等实际损失协商确定"。 -
设立"风险防火墙"
- 要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额外提供"反担保"(如第三方保证、财产抵押等)
- 在合同中约定"购房者需每月向开发商指定账户存入一定金额作为'还款保证金'"
- 与银行协商设置"预警机制",一旦购房者逾期,立即通知开发商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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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后及时行动
一旦代偿发生,企业应当:- 立即书面通知债务人,要求其在限期内偿还
- 保留所有代偿凭证(银行扣款记录、情况说明等)
- 在诉讼时效内(一般为3年)及时起诉,避免"过期作废"
特别提醒:本案中虽然原告胜诉要回了代偿款,但4.5万元的违约金诉求几乎"全军覆没"。如果当初违约金条款设计得更合理,企业本可获得更高赔偿。
作为企业,我们不仅要会签合同,更要签"能执行"的合同。一个看似"强硬"但可能被法院调整的条款,远不如一个"合理且能全额执行"的条款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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