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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借款可能直接承担还款责任-永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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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豫14民终493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2月24日,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委托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代为筹集资金,用于收购其不良资产。合同明确写明:"受托人筹集资金的借款合同也是委托代理关系"。
2017年2月28日,永城某有限公司作为出借人,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900万元用于"购买优质资产"。当天,永城某有限公司将3900万元转给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后者立即转给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随后,双方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形式上完成不良资产包"买卖"。
2021年和2023年,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通过永城市某有限公司账户分两次还款,合计1970.88万元,剩余本金1929.12万元未还。永城某有限公司因追讨欠款支付律师费30万元,遂将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偿还剩余本金1929.12万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和年利率15.4%分段计算),并支付律师费30万元。二审法院驳回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点

这个案子表面是"借款纠纷",实则是委托关系操作不当引发的连环雷。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以为自己只是"保证人",结果法院判决其必须当"借款人"直接还钱。为什么?关键原因有三:

风险一:委托他人借款却"身份模糊",法院直接"点名"你担责

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犯了个致命错误:

企业防范指南
✅ 如果委托他人借款,必须在借款合同首页注明:"本借款系受XX公司委托,实际用款人及还款责任人为XX公司";
❌ 避免让资金经手人"空转"资金(如本案中永城市某有限公司收款后秒转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这会被视为实际用款人。

风险二:自认"保证人"却偷偷还款,法院视为"默认担责"

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支行上诉时辩称:"我只是保证人,出借人没在保证期内找我,我不该还钱"。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

企业防范指南
✅ 作为保证人时,所有还款必须通过借款人账户操作,并备注"代偿保证责任";
❌ 绝对不要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出借人转账,哪怕只还1分钱,都可能被认定为"自愿担责"。

风险三:违约金+律师费"双杀",企业多赔百万不冤

本案中两个细节让企业"雪上加霜":

  1. 违约金过高却获支持: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年利率15.4%的组合,未超过当时LPR四倍(15.4%),法院照单全收;
  2. 30万律师费实报实销: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法院认为律师费不属于"变相利息",必须支付。

企业防范指南
✅ 在合同中写明:"违约金与律师费总和不超过LPR四倍",避免被"双杀";
✅ 律师费条款必须限定具体金额或比例(如"不超过欠款5%"),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给企业的真心话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委托借款不是"隐身术",操作不当反成"背锅侠"。特别是银行、资管公司等常采用委托融资模式的企业,务必做到三点:
1️⃣ 合同写清楚:委托关系、资金流向、责任主体三方确认;
2️⃣ 操作留痕迹:所有转账备注用途,避免资金混同;
3️⃣ 风险早预警:发现借款人还款异常,立即启动法律程序而非"悄悄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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