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基础疾病的员工工作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应视同工伤-新郑工伤保险资格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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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5)豫01行终15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某甲系新郑某有限公司的门卫。2023年4月10日,安某甲在新郑某有限公司门岗上班期间,突发不适,后送往新郑某医院抢救。当天,安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2024年4月2日,安某甲亲属白某甲向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4月12日,新郑市人社局向白某甲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其补正材料。2024年7月26日,新郑市人社局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送达白某甲及新郑某有限公司。当日,新郑市人社局向新郑某有限公司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送达新郑某有限公司。2024年7月26日,新郑市人社局对白某甲、白某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相应《河南省工伤认定调查笔录》。2024年9月20日,新郑市人社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4〕1130257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安某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随后,新郑市人社局向新郑某有限公司、白某甲送达了该工伤认定决定。新郑某有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新郑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安某甲属于视同工伤,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企业如何避免“突发疾病”类工伤风险?
核心观点: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无论是否有基础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一律视同工伤。企业不能以“员工自身健康问题”为由拒绝赔偿!
为什么企业会“栽跟头”?
本案中,新郑某有限公司认为:
- 安某甲死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自身疾病);
- 事发前一年他住院治疗过,公司“早知道有病”。
但法院明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只看四个关键点:
- 工作时间(上班期间);
- 工作岗位(门卫岗);
- 突发疾病(当场不适送医);
- 48小时内死亡(当天抢救无效)。
只要同时满足这四点,就算员工有慢性病,也必须算工伤!企业常犯的错误:误以为“疾病与工作无关”就能免责。但法律不看“原因”,只看“时间+地点+结果”。
企业风险防范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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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等出事才补救——日常管理要“留痕”
- 为员工100%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最便宜的“护身符”。本案若公司已参保,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几乎零损失;若未参保,所有赔偿(含丧葬费、抚恤金等)需企业自掏腰包,动辄数十万元。
- 规范考勤和岗位记录:用打卡系统、监控视频等证明员工“确实在岗”。本案中,公司无法推翻“上班时发病”的事实,因缺乏实时工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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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别慌乱——48小时是关键
- 员工在岗突发不适,立即送医并保留所有凭证(120记录、病历、缴费单)。
- 切勿私下协商“私了”!曾有企业自认“人道补偿”几万元,结果员工家属事后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反而要赔双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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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举证通知书》别轻视——证据要“精准”
- 人社局通知举证后,企业必须15天内提交材料(本案公司收到通知却未有效举证)。
- 正确做法:
- ✅ 提供员工既往病历(证明基础疾病),但必须同时证明“非工作时间发病”或“未在岗”(如监控显示离岗);
- ❌ 别只喊“和我们无关”——法律不认主观猜测,只认客观证据。
血泪教训:别拿“小概率”赌风险!
很多企业觉得:“我们员工都很健康,哪会突然出事?”但工伤认定中,“突发疾病”占比超30%,门卫、司机、流水线工人等岗位风险更高。本案公司因未参保,最终不仅赔钱,还搭上诉讼费、声誉损失——用一顿饭钱交的工伤保险,能省下几十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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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企业名称及人名已做隐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