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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保车险后事故中无责也可索赔,但施救费用必须合理必要-林州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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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1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涉车辆系林州市某乙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为车牌号XXX号的案涉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车损险限额372000元。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24年4月18日22时54分许,丁某驾驶XXX大型汽车沿和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东日照市东港区和阳南路与深圳路路口处黄灯进入路口,与沿深圳路由西向东绿灯进入路口的李某驾驶车牌号为XXX号大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丁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2024年11月4日,经林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申请、林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安某评字【2024】第120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载明"根据上述对车辆XXX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确定该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仟三百捌拾肆元整(小写:204384元)"。原告提供了2024年7月13日的电子转账凭证,林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了11000元施救费电子发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林州市某乙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4384元、施救费5500元、鉴定费1651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却暗藏三个关键风险点,企业老板们一定要警惕:

第一,别被"无责不赔"的说辞忽悠了!
保险公司辩称"我司是无责方,不应赔偿",这其实是常见话术。实际上,只要您投保了车损险(即"自己的车坏了能赔"的险种),发生事故后您有权直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无论事故责任在谁。法院明确指出:"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主张车辆损失"。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听到保险公司说"对方全责该对方赔"就放弃索赔,白白损失几十万维修费。记住:车损险是保障您自己车辆的,和事故责任无关!

第二,施救费不是想开多少就多少!
原告在山东日照出险,却把车拖回200多公里外的安阳维修,还开了11000元施救发票。法院认为这违反"就近施救原则",直接砍掉一半费用,只支持5500元。企业经常忽略这点:保险公司只赔"必要合理"的施救费。正确做法是:

第三,评估报告是"双刃剑",证据要过硬!
原告的20万维修评估报告被法院采信,关键在于:

延伸提醒: 保险公司常以"已放弃索赔"为由拒赔。本案中保险公司声称原告"2024年4月19日已放弃索赔",但拿不出书面证据。务必注意:任何放弃索赔的行为必须有您公司盖章的书面文件,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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