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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大!实际出资人虽可排除执行但企业需警惕财产混同风险 - 林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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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0581民初779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林州某公司与张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判决:张某需偿还林州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张某、王某未履行判决,林州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5月13日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位于林州市开元办红旗渠大道西段16号水木清华北区公寓楼2609号房产,2024年6月5日裁定拍卖该房产。

李某对该查封拍卖行为提出异议,称该房产实际是她借王某名义购买的。2018年7月2日,李某微信支付5000元订金,林州市来宝置业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了载明"单位李某 人民币伍仟元整 事由订金公寓楼2609号"的收据。2018年8月22日,王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首付57304元实际由李某支付。2018年11月29日,李某向置业顾问转账9100元,2021年6月25日开发商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王某 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零肆元正 收款事由公寓楼2609号补缴首付分期款",经办处显示为李某代王某。

2019年8月至2022年9月,李某基本每月向张某转账1400-1500元用于还贷;2023年3月至6月、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李某基本每月向王某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000元左右。2021年6月28日,案涉房产物业服务协议上有王某、李某签名(李某称两个签名均为她所签),装修施工责任承诺书签字处为李某。李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张某(与李某系同学)到法院说明情况时称,李某因自己无法贷款,先让张某帮忙,后让王某以王某名义帮李某贷款买房,李某每月转账给张某,张某再转给王某还款。王某在视频中也称因李某名下有贷款无法按揭买房,王某仅是以自己名义帮忙购买,所有款项均系李某支出,房产与王某无关。该房产已进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王某。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房产预告登记在王某名下,但从张某、王某的陈述、开发商收款收据(显示李某支付订金)、李某代王某补缴首付、李某规律性支付房贷、物业服务协议签名及李某实际居住等证据,可以认定该房产系李某借王某名义购买,购房款由李某实际支出。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即支持了李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因为李某能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金主"和实际使用人,法院最终保护了李某的权益,停止了对这套房子的拍卖。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点:

1. 财产混同是企业最大的隐形炸弹
很多企业老板或高管喜欢把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在一起,比如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用公司钱买个人房产等。本案中,如果王某是某公司股东或高管,而该房产实际上是用公司资金购买但登记在个人名下,一旦公司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就可能像本案中的林州某公司一样申请执行这套房产。更危险的是,如果企业老板为躲避债务而故意将企业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不仅执行不了,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借名买房对企业而言风险巨大
企业有时会出于各种原因(如规避限购政策、隐藏资产等)让员工或关联方"代持"房产。但这种操作就像在刀尖上跳舞:一旦"代持人"出现债务问题,企业可能失去这套房产;如果企业作为"代持人"帮别人持有房产,当企业自身出现债务时,这套房产也会被法院执行。本案中王某帮李某"代持"房产,结果因王某自己的债务问题,房产差点被拍卖。

3. 证据链决定生死存亡
李某能胜诉的关键不是一两张合同,而是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订金支付、首付缴纳、每月还贷记录到实际居住证明。企业在进行任何资产操作时,一定要像整理证据一样做好完整记录。特别提醒: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规范做账,区分个人与公司收支,保留完整的资金流向凭证。

4. 企业如何有效防范这类风险?

记住:在法律面前,"实际出资"比"名义登记"更有力量,但前提是您能拿出像李某那样完整的证据链。企业经营中,规范比聪明更重要,合规比取巧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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