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后出票人和背书人须承担连带责任-仙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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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2)鄂9004民初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5月19日,赣州某力置业有限公司向收款人江西某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23014280000****19926011613;23014280000****19926011621,票面金额均为50000元,合计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9日。湖北某天贸易有限公司是其中一手背书人。该汇票经多次连续背书后,由于湖北某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的前手仙桃某振贸易有限公司向其采购材料,需要支付材料款,于2021年9月29日将案涉票据背书给湖北某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9日上述两汇票到期后,湖北某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为案涉两汇票的持票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赣州某力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付款,赣州某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拒绝签收。湖北某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再次向赣州某力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付款,赣州某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再次拒绝签收。票据的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该票据无法承兑。
法院判决:被告赣州某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某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北某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220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可能让你"背锅"多年!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旦你签发或背书转让了商业承兑汇票,即使已经过去很久,只要持票人到期无法兑付,你就可能被"追债"并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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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风险:签出去的汇票就是"欠条"
赣州某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出10万元汇票后以为事情结束,结果到期没钱支付,不仅被追讨本金,还要支付利息。企业财务人员常犯的错误是:把商业承兑汇票当作"延期付款"的工具,却忘记这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债务凭证。记住:开出汇票=承诺付款,到期必须有钱! -
背书人风险:转让不等于免责
湖北某天贸易有限公司只是中间一环的背书人,早已将票据转让出去,却仍要和出票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企业误以为"票据转让后就与我无关",这是大错特错!只要票据链条上有你的名字,前手无法付款,你就可能被后手追索。 -
证据保存风险:没留证明可能"竹篮打水"
本案原告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他们两次提示付款并保留了被拒绝的记录。现实中很多企业收到拒付通知后不及时取证,超过6个月就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提示:收到拒付消息后,务必立即截图保存系统记录!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 接收汇票前做"体检":不要只看金额和期限,要查出票人信用(可通过"企查查"等工具查涉诉记录),对房地产、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开出的汇票要格外谨慎。
✅ 背书转让时留"后路":如果必须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时可备注"不得转让"或与前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被追索时的补偿机制。
✅ 建立票据台账"闹钟":对持有的每张汇票设置到期日前15天、前3天两次提醒,到期日当天必须操作提示付款,拒付后48小时内发出书面追索通知。
特别提醒: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期限,再好的证据也白搭!
四、专业支持让企业远离票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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