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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也要承担工伤责任-宜都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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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09号
审理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宜都某云棉业有限公司系具有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24日,汪某在宜都某云棉业有限公司从事打包、装箱、清花等工作,2013年3月,汪某离开宜都某云棉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汪某的工资是1400元/月,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由宜都某云棉业有限公司的车间主管叶某勇进行安排管理。2012年10月24日8时左右,宜都某云棉业有限公司的车间主管叶某勇安排汪某在公司车间从事清花工作的过程中,汪某的左手小指不慎被设备压伤,随即被送往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2年11月8日出院,被诊断为:左小指末节压砸伤;左环指软组织伤。

2013年4月16日,汪某申请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2013年11月5日,该委作出裁决,裁决汪某在2012年11月受伤时与宜都某云棉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宜都某云棉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在2012年10月汪某受伤时,宜都某云棉业有限公司与汪某存在劳动关系。宜都某云棉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不签劳动合同≠不用承担用工责任!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就能把员工当作"临时工",出了事可以不负责。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法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看三点:

  1. 你是否给员工发工资(哪怕只发1400元/月);
  2. 你是否安排员工工作、管理他的考勤;
  3. 员工干的活是不是你公司业务的一部分。

在本案中,汪某虽然没签合同,但公司:

这就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当他工作中受伤,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能以"他是临时工"为由推脱。

企业必须注意的3个风险点:

  1. "临时工"不是免责金牌
    很多企业喜欢用"临时工""小时工"名义用工,但只要存在管理关系、发固定工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辩称"1400元是生活费不是工资",但法院根据工作记录和证人证言,认定这就是工资。

  2. 考勤记录等于"自认劳动关系"
    公司让主管记录"临时工"考勤本是为结算报酬,却成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因为考勤说明公司对员工有管理权,这正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

  3. 工伤赔偿责任无法逃避
    一旦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工作中受伤,企业必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汪某手指受伤,公司不仅要付医疗费,还可能要赔偿误工费、伤残补助等,损失远比当初签合同、缴社保大得多。

给企业的3条实用建议:

必须签合同:用工超过1个月必须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2个月起要付双倍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硬性规定。

规范用工分类:如果真是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如一次性搬运),应签订"劳务协议"而非口头约定,并明确工作性质、报酬计算方式。

买足保险:即使用临时工,也要购买商业意外险。但注意: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核心岗位员工必须依法参保。

记住:省下的一份合同钱,可能换来十倍的赔偿金!用工合规不是"花钱",而是"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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