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保险后发生多起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按约赔偿-潜江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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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月21日,廖某为其所有的鄂N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向浙商财某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319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21日20时0分起至2015年1月21日20时0分止。廖某当日向浙商财某公司交纳保险费4440.77元。
2014年3月6日4时许,李某东驾驶鄂N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湖北襄荆向1597KM+400M处时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造成李某东受伤、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4时5分许,马某华驾驶鲁N号货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与发生事故后停留在此的鄂N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荆门大队认定,鄂N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发生碰撞的事故中,李某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N号货车与鄂N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发生碰撞的事故中,马某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东先后在宜城市人民医院和潜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花去医疗费37703.84元。李某东的伤情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8000元,误工时间为240日,护理时间为120日。鄂N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的车辆损失经荆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金额为124514元,廖某支付此项鉴定费5000元。此外,廖某另行赔偿路产损失费6680元,支付拖车费1500元、施救费3300元。
另查明,2014年1月21日,徐某汉将其所有的鄂N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转让于廖某,双方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浙商财某公司支付廖某保险赔偿金185994元;浙商财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例对企业防范保险理赔风险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当真正发生事故需要理赔时,却常常遭遇保险公司的各种推诿。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一辆车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否以"损失不是由第一次事故直接造成"等理由拒绝赔付?
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车辆损失险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损失,应严格适用损害填补原则,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全额补偿,以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 即使发生了多起事故,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都应当按约赔偿,不能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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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保险利益真实有效
本案中,廖某虽然还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法院认定他作为实际车主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这提醒企业:购买保险时,务必确保自己是保险标的的合法所有者或具有合法利益关系。如果企业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获得资产,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或取得相关证明文件,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被保险公司拒赔。 -
连续事故不等于免责理由
保险公司常以"后续事故造成损失"为由拒赔,但法院明确表示:车辆损失险的赔付不因后续事故而免除。企业购买保险后,如果发生连续事故,只要首次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就应当对全部损失负责。企业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坚持维护自身权益。 -
证据链条要完整可靠
本案中,廖某提供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车辆损失鉴定报告等完整证据,这是胜诉的关键。企业发生事故后,必须第一时间做好以下工作:- 立即报警并取得事故认定书
- 拍摄现场照片、视频
- 保留所有医疗、维修票据
-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 做好事故经过的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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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鉴定报告很重要
保险公司质疑车辆损失金额,但因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采纳了专业鉴定机构的报告。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后,应当委托正规机构进行评估,避免因损失金额认定问题产生纠纷。 -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本案中保险公司试图以"驾驶员已下车"为由拒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但证据显示李某东是在第一次事故中受伤。企业投保前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避免"买了保险却赔不了"的尴尬局面。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认为"小事故自己处理更方便,没必要走保险",结果小损失积累成大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无论事故大小,只要涉及保险责任,都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保留证据。保险公司拖延或拒赔时,企业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错过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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