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同责时保险公司仍需按60%比例赔偿-潜江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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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9005民初18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7月30日,某凯为其所有的鄂N×××**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潜江某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30日0时至2019年9月29日24时。2019年2月16日18时35分许,某凯驾驶上述车辆行驶时与行人杨某发生碰撞,致杨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21日死亡。该交通事故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某凯、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某凯为安抚杨某亲属,经潜江市老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主动赔偿经济损失691628.48元。杨某于1957年5月15日出生,系潜江市老新镇田李村村民,其自2017年1月起至死亡前在潜江柳某有限公司担任勤杂工,其承包耕地于2018年10月纳入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0年3月23日,某凯因病死亡。原告某甲、李某某、某乙分别系某凯之子、之妻、之父。
法院判决:潜江某保分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621197.8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23元由潜江某保分公司负担。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交通事故"同责"≠赔偿"五五开",机动车方可能要多赔
本案中,交警认定某凯与杨某承担"同等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某凯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因为杨某是行人,而某凯驾驶的是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时,即使责任相当,机动车一方也要适当提高赔偿比例。对企业而言,如果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发生类似事故,千万别以为"同责"就只需赔一半!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区域,行人、电动车频繁出现,企业必须加强司机安全培训,明确"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操作规范,并在事故后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处理,避免因责任认定不当导致超额赔偿。
风险二:农村户籍员工可能按城镇标准获赔,赔偿金额远超预期
杨某虽是农村村民,但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65万余元而非农村标准的30万元左右)。原因有两点:一是杨某长期在潜江柳某有限公司工作,主要收入来自城镇;二是其承包地已被纳入乡村振兴规划征用。现在很多企业雇佣的"农民工"实际已脱离农业生产,若企业未及时更新员工信息档案,在发生工伤或交通事故时,可能面临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巨额支出。建议企业:①每年更新员工居住证明和收入来源证明;②对城乡结合部员工单独建立"城镇关联性档案";③购买商业保险时特别注明覆盖"城乡统一赔偿标准"风险。
风险三:保险理赔不是"买了就完事",证据不足照样拒赔
某凯虽然提前赔偿了69万元,但法院只支持62万余元,差额部分无法向保险公司追回。关键问题在于:①部分医疗费(如外购药)缺乏正规票据;②精神抚慰金主张过高(法院仅支持4万元而非5万元)。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事故后急于"私了",却忽略保存完整证据链。正确做法:①事故现场立即拍照录像;②所有赔偿必须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正规渠道签署协议;③医疗费、误工费等每一项支出都要附带发票、工资流水等证明。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对"不必要费用"说"不"!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保险要"买足"更要"买对":交强险最高赔20万元(2020年标准),但本案总损失近96万元!企业应至少投保100万以上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条款。
- 员工管理要"动态化":建立员工户籍类型台账,对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重点标注,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准确适用赔偿标准。
- 事故处理要"留痕化":哪怕只是小剐蹭,也要通过交警或调解组织出具书面文件,口头承诺在法律上等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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