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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将承担连带责任-潜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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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5民初34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湖北某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向潜江市某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供货,2025年5月2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一份《对账函》,载明2022年12月31日至2024年9月16日期间,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付款110063元,实付金额为15960元,尚欠某甲公司货款36574元。某乙公司在该份《对账函》的客户确认处加盖了公章,同时,某甲公司也在该份《对账函》上加盖了公章。后,某乙公司一直未向某甲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甲公司货款365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6574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9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邵某作为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7元由某乙公司和邵某共同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看似普通的"欠钱不还"案件,藏着一个让很多老板睡不着觉的风险点:当你是一家公司的唯一老板时,如果公司欠债,你个人也可能要"连坐"

很多企业主以为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就万事大吉,亏了最多赔到出资额为止,个人存款房子都是安全的。但本案中的邵某(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就栽了这个跟头——法院判决她要为公司欠的3万多货款"个人买单"。为什么?

关键原因就一条:她没法证明公司钱和她个人钱是分开的!

法律上有个"刺破公司面纱"原则:自然人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如果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在一起,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邵某既没出庭也没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法院只能推定两者混同,于是判决她个人也要还债。

举个通俗例子:如果你经常用公司账户给家人买菜、用个人微信收公司货款,或者把公司盈利直接转到自己银行卡当"零花钱",这就属于典型的财产混同。一旦公司欠债,债主就能直接追索你的个人财产,房子、车子、存款都可能被查封。

除此之外,本案还暴露三大常见风险:

  1. "口头交易"隐患大
    两公司没签书面合同,全靠《对账函》确认欠款。虽然法院认可了事实合同关系,但如果对方不认账(比如本案被告缺席才赢),追讨难度会倍增。很多小微企业交易靠"熟人信任",但发生纠纷时,没有书面凭证就像"打官司没带证据"。

  2. 逾期付款损失有"隐形利息"
    即使合同没约定违约金,欠款也能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50%计算损失。本案中3.0%的LPR加计30%变成3.9%,看似不高,但36574元欠款拖一年就多出1400多元"隐形利息"。如果是百万级欠款,这笔钱足够请律师了!

  3. 唯一股东风险被严重低估
    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简单、决策高效,但90%的老板不知道: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中风险最高的类型!普通有限公司有多个股东互相监督,而一人公司缺乏制衡,极易导致财产混同。

四、企业风险防范实操指南

✅ 自然人独资公司必做三件事

  1. 严格"公私分账"

    • 公司必须开立独立银行账户,禁止用个人账户收付款
    • 股东借款必须签借款协议、走审批流程、按时归还
    • 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哪怕公司很小),保留完整凭证
  2. 交易全程留痕

    • 再小的订单也要有送货单+签收单
    • 每季度发送书面《对账函》要求客户盖章确认(像本案那样)
    • 重要沟通尽量用微信文字而非语音(语音难取证)
  3. 定期"法律体检"

    • 每年检查股东是否与公司存在资金往来
    • 确保公司资产(车辆、设备等)登记在公司名下
    • 避免股东用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 普通企业也要警惕

记住:有限责任不是"免死金牌",而是需要你用规范管理去"兑换"的权利。本案中如果邵某能提供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这场"连坐"就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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