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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未保险覆盖的鉴定费需由责任人个人承担-孝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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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902民初61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2年12月22日14时20分,邱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鄂K6号小型客车沿G347国道行驶至孝感市某道某镇路段时,与案外人褚某涛驾驶的鄂A8号小型客车(乘载褚某顺及原告褚某)相撞,造成邱某、褚某涛、褚某顺、褚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褚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褚某先后前往湖北某医院、云梦县某医院治疗,共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16776.81元。褚某治疗康复后,委托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支出鉴定费1440元。2024年3月12日,该鉴定所出具意见:褚某的后续诊疗项目为作业疗法,误工时间12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60日。

鄂K6****号车在某财保汉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某财保汉川支公司已垫付交强险18000元,褚某与同案伤者同意将交强险伤残限额优先赔付给另一伤者褚某顺。审理中,褚某与某财保汉川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7000元,褚某放弃对保险公司的其他索赔。

法院判决结果:邱某需向褚某支付赔偿款1440元(即鉴定费),驳回褚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问题:为什么保险公司赔了27000元,肇事司机还要自掏1440元?

法院核算褚某的总损失为30941.39元(含医疗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本应赔偿29501.39元。但因褚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只付了27000元。剩下的1440元鉴定费,既不在调解协议内,也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中,最终只能由肇事司机邱某个人承担。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常忽视的三大风险,尤其对拥有车辆的企业至关重要:

1. 保险不是"万能兜底",这些费用可能要你自掏腰包

2. 员工开车出事,企业可能"背锅"

3. 调解协议埋"雷",事后难补救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案例启示:保险是风险"减震器",但不是"保险箱"。企业必须清楚知道:什么能赔、什么不能赔、谁来赔,才能避免"保险公司赔完,企业接着赔"的连环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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