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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易不签书面合同易陷欠款困局,股东个人不必然连带担责-汉川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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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28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汉川某塑公司与被告湖北某管业公司系合作关系,原告向湖北某管业公司出售、加工塑料制品,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2025年1月1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湖北某管业公司欠付原告1054827.65元,被告公司会计在对账单上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2025年1月28日,被告庞某向原告转账40000元。2025年3月26日,被告庞某向原告转账20000元。2025年4月1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湖北某管业公司欠付原告994827.65元,被告公司会计在对账单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法院判决湖北某管业公司于10日内向汉川某塑公司支付欠款994827.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款为基数,从2025年4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至付清日);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庞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欠款难追、股东不兜底”的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坑”:不签书面合同、财务混同管理。汉川某塑公司和湖北某管业公司合作了两年多,却连一张正式合同都没签,仅靠口头约定和零星对账单交易。结果对方欠款近百万元,追讨时才发现证据链薄弱——没有合同明确付款时间,只能靠LPR利率索赔损失,连保全保险费都因“非必要”被法院驳回。更关键的是,原告以为让老板庞某个人转过两次账就能“拉他下水”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明确说:法定代表人代公司付款很常见,不能因此认定“公司就是个人的钱包”

对企业来说,这起判决敲响三记警钟:

  1. “口头约定”等于埋雷:日常交易中,80%的欠款纠纷源于没签书面合同。本案中双方连付款时间都没约定,导致原告只能等“交货时”才催款(民法典规定),白白拖了大半年。防范建议:哪怕小额合作,也要签简单书面合同,写清货款金额、支付时间、逾期利息(比如直接写“超期按LPR加50%计息”),避免口头承诺变“糊涂账”。
  2. 股东≠公司“提款机”:原告追加庞某当被告,理由是“他和公司财产混同”,但法院指出:仅凭庞某用个人账户转过两次款,不能证明他挪用公司资产。公司是独立“法人”,除非能举证股东长期用公司钱买房买车、或故意转移资产(比如本案中厂房租赁收入未入公账),否则个人不兜底。防范建议:作为供应商,别指望“抓老板个人担责”来保障回款,重点盯紧公司主体——签合同时查清对方股权结构,要求加盖公章而非个人签字;作为欠款方企业,务必隔离公私账户,避免老板随意代付公款。
  3. 对账单要“全链条”留痕:本案原告赢在保留了对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据,但输在没约定保全保险费(法院认为“非必须费用”)。防范建议:每次交易后,及时让对方签收对账单(注明“已核对无误”并盖公章),出库单、发票等全程留档;合同中明确写清“追债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

记住:生意场上,“信任”要靠“纸面”来加固。别因嫌麻烦省了合同费,最后花十倍成本打官司——本案诉讼费近1.2万元,就是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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