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死亡而消失-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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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81民初9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7月18日,应城市怡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应城支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在购房者办妥房产抵押登记前,怡某公司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1月16日,怡某公司出具《担保函》,明确为范某中、毛某的30万元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1月10日,工商银行应城支行与范某中、毛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奥林花园5幢1单元702室房产,期限10年。合同特别约定:若借款人连续违约,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2018年1月12日,银行将30万元贷款直接打入怡某公司账户。
后借款人范某中因病去世。截至2023年2月9日,毛某欠银行本金201612.5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2348.31元。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毛某辩称怡某公司曾承诺代还贷款(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怡某公司则辩称:贷款未到期、其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主债务人已去世故担保责任应消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毛某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怡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驳回银行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请求(因未办理抵押登记)。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一句话看懂本案核心: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时,若购房者未办妥房产抵押登记,即使借款人去世或贷款未到期,担保责任依然要扛到底!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点:
1️⃣ "阶段性担保"≠"暂时性免责"——别被字面意思忽悠了!
怡某公司以为"阶段性"就是"交房就完事",结果栽了大跟头。法院认定:协议白纸黑字写的是"办妥抵押登记并交银行收押前"才算完成阶段性担保。毛某的房子压根没办抵押登记,所以怡某公司的担保责任一直存在。
✅ 企业避坑指南:
- 签担保协议时,必须明确写清"什么条件算担保结束"(比如具体到"购房者取得他项权证之日")。
- 建立购房者抵押登记进度跟踪表,每月核查:谁该办证?超期了没?别等银行找上门才着急。
2️⃣ "连带责任"和"一般保证"——差一个字,赔十万八千!
怡某公司辩称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法院却认定是"连带责任"。区别在哪?
- 一般保证:银行必须先找借款人毛某要钱,实在要不到才能找怡某公司;
- 连带责任:银行可以直接跳过毛某,让怡某公司立刻还钱!
因为《担保函》里明确写了"连带责任保证",怡某公司只能认栽。
✅ 企业避坑指南:
- 担保协议里"保证方式"4个字决定生死!签之前务必确认:
✘ 避免写"连带责任"(除非你真心愿意当冤大头);
✓ 改为"一般保证",给自己留道缓冲防线。 - 所有口头承诺必须写进合同!毛某说怡某公司承诺代还贷,但拿不出书面证据,法院根本不认。
3️⃣ 借款人去世≠债务消失——别指望"人死债消"!
怡某公司以为范某中去世就万事大吉,却忘了毛某还是共同借款人。法院明确: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跑不掉!就算没有共同借款人,继承人也可能要接盘。
✅ 企业避坑指南:
- 作为担保方,定期核查借款人状态(比如通过银行获取还款记录),发现异常(如长期逾期、借款人失联)立刻行动:
→ 主动联系购房者补办抵押登记;
→ 提前和银行协商风险化解方案。 - 在购房合同中加一条:"购房者不配合办抵押登记,需支付每日XX元违约金",把主动权抓在自己手里。
给企业的最后忠告: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细节:银行因没办抵押登记丢了房产优先受偿权,而怡某公司却因此永远脱不了担保责任!说白了:
🔹 对银行:抵押登记是"护身符";
🔹 对开发商:抵押登记是"免死金牌"。
记住三句话保平安:
1️⃣ 担保协议不看清,签字就是签"卖身契";
2️⃣ 抵押登记不盯紧,风险永远甩不掉;
3️⃣ 口头承诺靠不住,白纸黑字才靠谱。
企业做担保从来不是"帮朋友忙",而是拿真金白银当人质。别等法院判决书下来才后悔——那时连本金带利息,可能比当初担保的金额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