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违约可主张全部债权-大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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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57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4月,珠海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玻璃公司")与湖北某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材公司")签订《2#研发综合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2#研发综合楼幕墙工程,工程地点: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66号;2.开工日期暂定2022年5月10日,竣工日期2022年8月30日,共计110个工作日历天;3.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工程量按实结算,暂定11260000元,含工程增值税率9%;4.工程付款方式:预付合同价的30%,幕墙框架完成、玻璃材料到场后支付至合同价的60%,幕墙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结算审计完支付至结算审计价格的98.5%,预留1.5%的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质保金。
同期,某玻璃公司与某材公司还签订《312#活动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312#活动中心幕墙工程;2.开工日期暂定2022年5月10日,竣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共计90个工作日历天;3.合同价款暂定4380000元;4.工程付款方式与前述合同类似。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某玻璃公司进场施工,完成了工程任务。某材公司共计向某玻璃公司支付工程款16859965.41元。某玻璃公司认可其应承担的水电费18101.40元以及某材公司支付的图审费用11700元均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根据《工程竣工报告》记载,案涉2#研发综合楼幕墙工程于2022年7月1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1月10日,312#活动中心幕墙工程于2022年6月1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0月30日,监理单位审批验收合格。
2023年8月27日,武汉某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某材公司的委托对案涉两个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分别出具《2#研发综合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312#活动中心幕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主要内容:2#研发综合楼幕墙工程审定金额14559301.93元;312#活动中心幕墙工程审定金额4898372.98元。三方在两份《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中对上述金额盖章确认。
2025年5月,某玻璃公司与某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某材公司已支付16889766.81元,剩余未付款为2567908.10元;协议签订后15日内,某材公司支付1000000元;2025年7月份支付500000元;2025年8月份支付1067908.10元(承兑,2025年11月到期兑付);某玻璃公司承诺不再提起诉讼,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某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付款,双方因工程款事宜未协商一致,故而成讼。
法院判决结果:
- 某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某玻璃公司工程款2567908.10元及逾期利息;
- 驳回某玻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某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工程款拖欠问题,但实际上揭示了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高度警惕:
第一,分期付款协议就是"最后通牒",不履行将面临全款追讨风险。
本案中,双方已经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和金额。但某材公司一分钱都没付,法院直接认定其"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下,对方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而不是等到最后一期到期再追讨。很多企业以为分期付款就是给了宽限期,却不知道一旦违约,反而会让对方更有理由要求立即支付全部款项。
风险防范建议:
- 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前务必评估自己的支付能力,不要轻易承诺
- 如果确实需要分期,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部分违约不影响其他期次履行"等保护条款
- 一旦发现可能无法按期付款,应提前与对方沟通修改协议,而不是等到违约后再解释
第二,结算确认就是"既成事实",未主张的违约金很难再追回。
某材公司反诉要求某玻璃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88000元,但法院直接驳回了。为什么?因为双方在2023年8月的结算审核中已经确认了工程款金额,而且后来在2025年5月的《分期付款协议书》中也只提到了欠款金额,完全没有提到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如果真有工期违约,结算时就应该扣减,不会等到两年后才主张。
风险防范建议:
- 工程结算时一定要全面核对,把所有应扣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都列明
- 签字确认结算文件前,务必让法务或专业律师审核
- 即使当时没处理完的问题,也要在结算文件中注明"保留追索权"等字样,而不是完全不提
第三,质保期过后维修不是"免费午餐",企业可以合理收费。
某材公司要求某玻璃公司免费维修已经过了质保期的光伏玻璃,但法院没有支持。因为合同明确规定"质保期结束后,实行终身维修服务,维修时按成本收取材料费、人工费"。很多企业以为过了质保期就不用再管了,实际上承包方仍有维修义务,但可以收取合理费用。
风险防范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期结束后维修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 质保期满后,及时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说明后续维修将收取费用
- 保留好维修材料、人工成本的凭证,避免因收费问题引发纠纷
第四,竣工资料交付要"留痕",避免日后说不清。
某材公司要求某玻璃公司重新提交竣工图等资料,但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交付并完成结算,说明资料已经提交。如果当时没有交接记录,现在很难证明是否提交过。
风险防范建议:
- 交付任何资料都要有签收单,注明日期和内容
- 重要的交接过程可以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
- 电子资料交付要保留发送记录和对方确认信息
写在最后: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光靠"信任"和"口头约定"远远不够。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书面记录,每一个承诺都要有法律保障。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了,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都可能埋下法律风险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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