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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明确代理合同可避免劳动关系认定风险-枣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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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鄂0683民初46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6月24日,枣阳某保险公司与何某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何某经培训合格后取得结业证书和工号,开始在枣阳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和考勤,根据业绩取得相应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及奖励。

何某在该公司工作29个月后,于2018年10月21日,公司个险部经理口头通知其去内勤处办理离司手续。何某认为自己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而非代理关系,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两倍工资的差额部分55354.1元,以及2.5个月工资4392.8元。

公司辩称双方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何某所称的"工资"实为代理手续费(佣金),公司发放的是佣金而非工资。在劳动仲裁阶段,公司提交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和个险佣金津贴发放明细作为证据。何某起初否认见过该合同,后确认合同首页基本信息是自己填写的,但称落款签名非本人所签,也未加盖指纹,且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银行流水反映的款项与公司提交的佣金发放明细金额相符,且何某自述其有"手下招了十几个直推",并从中获得"管理津贴和辅导利益",这符合保险代理关系的特征。法院认定,何某接受的培训、考勤、监督管理等行为均是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双方之间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何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差额和2.5个月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将代理关系误判为劳动关系

这个案例对企业,特别是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很多企业以为只要给营销人员发"工资"、进行考勤管理,就一定是劳动关系;或者相反,以为只要签了代理合同就一定是代理关系。实际上,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从属性",而本案的关键启示是:企业可以通过规范的合同约定和管理方式,明确界定与营销人员的法律关系,避免被误判为劳动关系

1. 合同条款要"说得清、写得明"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是代理关系,关键原因之一是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着"本合同仅构成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很多企业犯的错误是:

企业防范建议

2. 收入性质要"分得清、叫得准"

本案中,法院通过比对银行流水和佣金发放明细,确认何某收到的是"代理手续费"而非"工资"。很多企业在这点上栽了跟头:

企业防范建议

3. 管理方式要"管得对、不越界"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明确指出,即使企业对营销人员进行了培训、考勤和监督管理,只要这些内容在代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就不构成劳动关系。很多企业没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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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据保存要"留得全、用得上"

本案中,何某否认合同签名是自己所签,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鉴定,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企业如果证据保存不全,很容易在纠纷中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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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关系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可能需要补缴社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金额可能远超预期。本案告诉我们,只要合同约定明确、管理方式得当、证据保存完整,企业完全可以避免将代理关系误判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作为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建议各类企业特别是金融行业企业,定期审视与营销人员的法律关系,及时排查潜在风险。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营销人员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防范此类法律风险,让企业经营更加安心、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