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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尽安全培训义务致员工受伤需承担主要责任-天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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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42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崔某经工友介绍在天门市某甲有限公司从事木材加工工作,某甲公司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同年3月30日,崔某在操作机器时被运输带上的木头推至找圆机内,导致其双腿受伤。当日,崔某即被送往天门市某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双下肢毁损伤;2.失血性休克,住院5天。同年4月4日至5月1日,崔某因伤势严重转至湖北省某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截肢残端修整;截肢术端感染、坏死等,住院27天。同年5月4日至5月24日,崔某再次转至天门市某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下肢截肢端溃疡,住院20天。某甲公司为崔某支付上述医疗费用共计151629.90元,并支付护理费共计9900元。2024年5月26日,崔某购买电动轮椅花费3580元。

2024年7月5日,崔某损伤程度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三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崔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280元。2024年7月12日,经崔某申请,武汉市某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评估意见书》,载明了假肢等辅助器具的相关费用标准。因崔某与某甲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崔某将某甲公司及温某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某甲公司赔偿崔某各项经济损失414929.16元,驳回崔某对温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双方上诉,某甲公司最终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崔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老板提了个醒:别以为员工自己操作不当受伤,企业就完全不用负责!法院明确指出,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单位与个人"的劳务关系,不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这意味着企业对员工安全负有更高的法定保障义务

很多人以为只有企业存在明显过错才要赔偿,但本案二审法院明确纠正:企业对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企业没有明显过错,也应对员工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只有当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适当减轻企业责任。

本案中,崔某作为有经验的工人,在未断电停机的情况下违规爬上操作平台,法院认定他存在"重大过错",所以才只让企业承担40%的责任。如果企业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比例可能会更低。

企业必须重视的三大风险点:

  1. 安全培训不能走过场
    某甲公司辩称对崔某进行过培训,但拿不出任何培训记录。法院认为,即使员工是"熟练工",企业也有持续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正确做法:每次培训都要员工签字确认,保存培训视频或照片,定期复训并记录。

  2. 现场安全监管必须到位
    某甲公司虽然安排了安全员,但安全员没有及时制止崔某的违规操作。法院认为,安全员不能"只挂名不履职"。正确做法:为安全员明确职责清单,配备执法记录仪,建立违规操作即时制止机制,危险区域必须设置双人互保制度。

  3. 设备安全警示要醒目有效
    案发现场没有安全操作提示标志,崔某称"不知道必须断电才能操作"。法院认为,企业应在每台设备显著位置张贴图文并茂的操作流程和危险警示。正确做法:使用红底白字的大号标识,关键步骤配上警示图标,定期检查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让法定代表人用个人微信发工资、付医疗费,本案中崔某就以"温某个人支付医疗费"为由主张温某个人也要担责。虽然法院最终没支持,但企业务必规范财务流程——工资必须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医疗费由公司统一垫付并开具公司抬头的票据,避免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企业主常犯的错误是:"我给了高工资,员工自己不注意安全怪谁?"但法律不这么看!法院判决明确:安全投入不是成本,而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投资。一次严重工伤的赔偿可能高达数十万,而完善安全培训体系、配备安全防护设备的投入可能只需几千元。

四、专业支持降低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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