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时务必确认保险公司已充分提示免责条款-当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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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鄂0582民初18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孙某菊系李某军妻子,李某系李某军独生女。李某军于2018年入职当阳市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3年9月24日因履行工作职责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当阳市公安局玉阳水路派出所出具《调查意见告知书》,调查意见"李某军死亡性质排除案件"。2023年9月24日,当阳市某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电子证明(推断)书》载明:死者姓名李某军,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
2022年9月23日,当阳市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包括李某军在内的员工在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营销服务部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9月28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27日二十四时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猝死造成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李某军死亡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理由是被保险人猝死属于免责条款。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营销服务部向李某、孙某菊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购买团体保险必须确保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这个案例对企业来说是个重要警示:当您为企业员工购买团体保险时,不能简单地以为只要签了合同、交了保费就万事大吉了。关键问题在于——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提示和说明?
在本案中,当阳市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虽然在投保单上盖了章,但法院发现投保单中的"告知事项"一栏没有任何勾选痕迹。这个细节很关键!它表明保险公司可能只是让企业盖了个章,却没有真正向企业解释清楚哪些情况属于免责范围,特别是像"猝死"这样的重要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企业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保险公司不得不支付本应免责的10万元保险金。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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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看"盖章",要看"过程":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能只关注最后盖章环节。企业负责人或经办人员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加粗、加黑的免责部分,确保理解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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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险公司"真讲解":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保险业务员对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讲解,并记录在案。可以要求业务员在讲解时录音或让其在讲解确认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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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填写告知事项: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栏不能留白,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勾选。如果发现保险公司不让您填写或解释这部分内容,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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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沟通证据:与保险公司的所有重要沟通(特别是关于免责条款的说明),尽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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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保单:企业应每年对已购买的保险产品进行复核,确认保障范围是否仍符合企业需求,特别是当业务模式或员工结构发生变化时。
很多企业认为买保险是"花钱买安心",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没把保险条款看清楚、没确认保险公司是否真正解释了免责条款,反而可能"花钱买麻烦"。当真正需要理赔时,才发现自己以为的"保障"其实有很多"坑"。
作为企业经营者,您应当明白:保险合同不是简单的"付费-保障"关系,而是一份需要双方充分沟通、理解的法律文件。特别是在为企业员工购买团体保险时,您不仅是为自己企业购买保障,更是对员工负责。如果因为免责条款理解不清导致员工无法获得应得的保险金,不仅损害员工权益,也可能引发企业声誉风险和劳资纠纷。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规避保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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