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必须承担工程债务责任 - 当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当阳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8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7月1日,当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当阳市广场**期商住楼工程(5#、8#、9#、10#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必须汇入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2015年1月22日,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某、程某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胡某对盛和广场二期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债权债务总负责,一切经济损失由胡某承担。2015年5月12日,四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工程债务(包括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由胡某和当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与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后来,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某租赁站将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2014年11月6日,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租赁站签订《物资租赁合同》,租赁钢管、扣件用于盛和广场工程,但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管理租用和退料(单据上注明“胡某”或“胡某(中得)”)。因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其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并支付租金、违约金等。2024年8月,湖北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向某租赁站支付了267000元结清债务。随后,湖北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胡某和当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垫付款。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胡某和当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26350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企业如果当“挂名承包方”,必须让实际干活的人签好“债务兜底协议”,否则垫钱后可能追讨无门! 为什么这么说?

给企业的3个保命建议

  1. 合同必须“划红线”:和实际施工人签协议时,直接写明“工程所有债务(材料款、租金、工资等)由你100%承担,我垫付后有权找你全额追偿”。别用“原则上”“尽量”这种模糊词,要像本案一样写死责任。
  2. 官司来了马上“拉群通知”:一旦被起诉,立刻书面通知实际施工人参与应诉,并保留通知证据(如邮件、微信)。企业自己也得出庭抗辩,别当“鸵鸟”——本案中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不出庭,差点让追偿功亏一篑。
  3. 垫钱后30天内行动:诉讼时效从实际赔钱那天起算3年,不是从债务发生日算。企业垫付后务必在1个月内启动追偿程序,避免像胡某主张的“拖过时效白赖账”。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企业经营中,类似“挂名背锅”的风险无处不在。我们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用通俗语言帮您堵住合同漏洞、设计债务隔离方案,性价比极高,还能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花小钱,避开大麻烦!

注:本文案例名称已按规范隐去敏感信息,仅作风险提示之用。企业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