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必须承担工程债务责任 - 当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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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8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7月1日,当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当阳市路广场**期商住楼工程(5#、8#、9#、10#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必须汇入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2015年1月22日,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某、程某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胡某对盛和广场二期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债权债务总负责,一切经济损失由胡某承担。2015年5月12日,四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工程债务(包括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由胡某和当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与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后来,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某租赁站将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2014年11月6日,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租赁站签订《物资租赁合同》,租赁钢管、扣件用于盛和广场工程,但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管理租用和退料(单据上注明“胡某”或“胡某(中得)”)。因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其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并支付租金、违约金等。2024年8月,湖北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向某租赁站支付了267000元结清债务。随后,湖北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胡某和当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垫付款。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胡某和当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26350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企业如果当“挂名承包方”,必须让实际干活的人签好“债务兜底协议”,否则垫钱后可能追讨无门! 为什么这么说?
- 实际施工人跑不掉债务责任:胡某虽然只是工程的实际负责人(俗称“包工头”),但他和发包方签了书面协议,明确承诺“工程债务全由我承担”。后来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被租赁站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它赔钱,但它垫付后立刻凭协议向胡某追偿,法院二话不说就支持了。这意味着,企业千万别以为挂靠施工能当“甩手掌柜”——只要协议写清楚,实际干活的人就得认账。
- 诉讼时效别搞错:胡某上诉说“这事都过去6年了,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明确:诉讼时效不是从法院判决那天算,而是从企业实际垫付钱那天(2024年8月)开始。很多企业吃亏就吃亏在这里:以为债务纠纷过了3年就安全,其实关键看“钱什么时候真赔出去”。
- 不出庭应诉=自己挖坑: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没出庭,结果被缺席判决。企业遇到官司时,如果觉得“这债不该我背”,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实际施工人一起应诉。否则法院按合同判你赔钱,回头再找实际施工人追偿就难上加难——就像本案,要不是有白纸黑字的协议,湖北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能血本无归。
给企业的3个保命建议:
- 合同必须“划红线”:和实际施工人签协议时,直接写明“工程所有债务(材料款、租金、工资等)由你100%承担,我垫付后有权找你全额追偿”。别用“原则上”“尽量”这种模糊词,要像本案一样写死责任。
- 官司来了马上“拉群通知”:一旦被起诉,立刻书面通知实际施工人参与应诉,并保留通知证据(如邮件、微信)。企业自己也得出庭抗辩,别当“鸵鸟”——本案中湖北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不出庭,差点让追偿功亏一篑。
- 垫钱后30天内行动:诉讼时效从实际赔钱那天起算3年,不是从债务发生日算。企业垫付后务必在1个月内启动追偿程序,避免像胡某主张的“拖过时效白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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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名称已按规范隐去敏感信息,仅作风险提示之用。企业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