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全损后不再计算停运损失-钟祥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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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1)鄂0881民初71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9月6日,田某驾驶登记在钟祥某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鄂H0R078重型半挂牵引车、鄂H×××××重型仓栏式半挂车,行驶至钟祥市路段时,因避让其他车辆,与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仓栏式半挂车发生刮擦,造成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仓栏式半挂车所载大米和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田某驾驶的鄂H0R07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荆门财保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150万元和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张某花费施救费11800元。经评估,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仓栏式半挂车上货物(大米)损失价值为66980元。豫R×××××车辆损失为37600元,豫R×××××半挂车车辆损失为11000元,上述车辆损失均为全损。
另查明,张某驾驶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仓栏式半挂车挂靠在钟祥某纬物流有限公司处,张某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
法院最终判决:荆门财保分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428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中,最值得关注的点是法院驳回了张某主张的5万多元停运损失。为什么呢?因为经鉴定,张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当天就被认定为"全损",也就是报废状态,根本无法再继续营运。法院认为:既然车已经报废了,自然就不存在"停运"的问题,因此不支持停运损失。
对企业来说,这个判决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第一,及时确认车辆损失程度很关键。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尽快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车辆损失,明确是"部分损失"还是"全损"。如果是全损,就不要再主张停运损失了,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很多企业主认为"车坏了修不好就是不能赚钱",但法律上是有明确界定的。
第二,货物残值证据要保存完整。本案中,张某主张大米损失95460元,但法院只支持了66980元,原因是张某未能充分证明残值部分(28000元)不能正常销售。企业在运输货物时,一旦发生货损,要立即拍照录像,保留残值处理的相关凭证,必要时请第三方机构评估残值,否则保险公司可能只按评估价赔偿。
第三,鉴定费用要合理控制。本案中,法院只支持了部分鉴定费,因为第一次鉴定的大米损失与第二次有较大出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损失评估时,应选择权威机构,避免重复鉴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第四,挂靠关系中的风险要明确。本案中张某的车辆挂靠在钟祥某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他是实际车主。挂靠企业要特别注意:挂靠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事故责任、保险理赔等事项,否则可能面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给运输企业的特别提醒:车辆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虽然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观点(因为本案车辆是全损而非维修),但普通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确实可能不被保险公司赔付。企业可以考虑购买"附加险"来覆盖这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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