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未及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将面临连带担保责任-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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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60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1年2月23日,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与冯某、罗某(买受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冯某购买阳新县某镇某路某楼某座某号房屋,首付5.5万元,余款12万元办理银行按揭。2011年10月11日,冯某与某银行阳新支行(贷款人)、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2万元,期限10年,月利率6.4625‰,若逾期还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五十的罚息。同时约定: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至冯某办理完房屋正式抵押登记之日止。同日,罗某向某银行阳新支行出具《共同还款协议》,承诺以个人收入与冯某共同偿还贷款。某银行阳新支行按约放款12万元。
房屋于2011年9月27日预告登记至冯某名下,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登记证明号:阳新县房预兴国字第A**1号)。但截至庭审时,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的初始登记(即开发商需先完成的“大产权证”)。截至2024年1月17日,冯某尚欠贷款本金16766.56元、利息510.81元、罚息3556.43元,合计20833.8元。某银行阳新支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 冯某、罗某在10日内支付某银行阳新支行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0833.8元,并继续按合同支付后续利息罚息;
- 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某银行阳新支行要求对房屋优先受偿及支付律师费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开发商的“小疏忽”可能引发大责任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讨债,但真正“踩坑”的是开发商——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什么?关键在于它没及时办妥一件小事:房屋初始登记(俗称“大产权证”)。
在房贷业务中,开发商常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意思是:从签贷款合同开始,到购房者拿到房产证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为止,开发商要为贷款兜底。很多开发商觉得“反正只是过渡期,很快能转给银行”,就拖延办理初始登记。但本案中,开发商拖了13年没办初始登记,导致两个致命后果:
- 银行无法行使抵押权:房屋只有“预告登记”(临时登记),没转为正式抵押。根据民法典规定,银行想拍卖房屋优先受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房屋已办初始登记、预告登记有效、登记财产一致。开发商没办初始登记,银行的抵押权直接“失效”,讨债只能找人,不能卖房。
- 担保责任无限延长:合同约定担保期到“购房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为止。但因为开发商没办初始登记,购房者根本无法办理正式抵押——责任全在开发商!法院认定: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不解除,必须为欠款“全程买单”。
企业防范指南:
- 开发商必看:房屋交付后,30天内必须启动初始登记!别以为购房者在还贷就万事大吉。本案中,开发商因拖延登记,白白替购房者背了2万多元债务(未来还可能更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登记时限,并设置内部督办机制,避免“小事拖大”。
- 银行/债权人注意:放贷时紧盯开发商登记进度。别只盯着借款人还款,要定期查房屋登记状态。若开发商逾期未登记,立即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否则未来追债将陷入被动。
- 所有企业通用:签合同时,警惕“条件性责任”条款(如“至某事项完成时止”)。务必明确:谁负责推进事项?超期怎么罚?本案中若合同写清“开发商须在交房后60日内办初始登记,否则担保自动延长”,银行就能更早维权。
风险就藏在细节里:一个登记证的拖延,让开发商从“临时担保人”变成“终身还债人”。企业日常经营中,类似“小环节”比比皆是——比如供应商延迟交货导致生产线停工、合作伙伴未过户资产引发权属纠纷。别等法院判决才后悔,事前把流程卡死,就是最好的风险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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