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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名不符实企业仍须履约-应城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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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981民初1412号、(2023)鄂09民终5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5日,武汉某通盛世有限公司与应城永邦渣土有限公司签订《道路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应城永邦渣土有限公司承包完成湖北应城东岗风电场南区道路工程施工,武汉某通盛世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为该公司成本部负责人周某欣,应城永邦渣土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凡某。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武汉某通盛世有限公司成本部负责人周某欣和财务总监秦某进行了询问,其皆表示并不知晓居间方易某的存在。

2019年11月13日,易某与凡某签订《工程转包协议书》,协议书引言部分表述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丰华应城东岗风电场南区475万元工程项目转包给乙方,乙方将工程总价的13%的人民币作为回报给甲方。最后乙方以业主据实结算的工程总价的13%的人民币作为利润回报给甲方"。协议书第1条约定:协议签定后乙方首先支付给甲方25万元人民币,工程完工业主方按合同要求拨款后,乙方再支付人民币15万元,余款等乙方工程完工后业主方拨款至95%后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协议书第2条约定甲方的义务为:甲方务必在11月28日之前把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线路交给乙方。协议书第3条约定:甲方应保证在乙方工程完工后按业主方结算总价的50%工程款在年底之前拨付给乙方,如果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甲方承担工程价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

前述协议签订后,易某为应城永邦渣土有限公司陆续向业主方催要过工程款,并通过微信方式向凡某发送过施工线路图。应城永邦渣土有限公司与武汉某通盛世有限公司共同签章的结算表和银行回单显示,武汉某通盛世有限公司已向应城永邦渣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50969元。截止庭审结束,应城永邦渣土有限公司累计已向易某支付款项255000元。

法院判决:一、二审均判决应城永邦渣土有限公司向易某支付544625元(即工程总价6150969元的13%减去已支付的255000元);二、驳回易某要求凡某个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合同名字随便写写没关系"、"发包方不知道中间人,我就不用付钱",结果吃了大亏。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合同的实质内容比名称重要一万倍!企业不能以"不知情"为借口,拒绝支付已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应城永邦渣土有限公司输在哪里?看三个关键点:

  1. 合同名字是"转包",实际却是"居间"
    协议写的是"工程转包",但易某根本没承包过这个工程,怎么可能转包?法院看穿了这点:易某做的其实是"中间人"工作——帮永邦公司催要工程款、提供施工线路图,促成了交易。就像房产中介,即使房东不知道中介存在,只要中介帮买家谈成了房子,买家就得付中介费!

  2. 发包方"不认识"不代表服务不存在
    武汉某通盛世有限公司的周某欣说"不认识易某",但法院认为:这不重要!因为易某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帮永邦公司搞定了关键环节。就像你托朋友的朋友介绍生意,即使最终老板不认识你朋友的朋友,只要生意做成了,你还是得付介绍费。

  3. 高管签字=公司买单
    凡某作为公司老板签字,法院直接认定这是"代表公司",责任由公司承担,不是他个人。很多老板以为"我以个人名义签的字,公司不用负责",大错特错!

企业避坑指南:

合同名称要"名副其实"
不要为了省事把居间协议写成"转包协议"、"咨询协议"。就像不能把"借款合同"写成"货款合同"——法院只看实际干了什么,不看你写的是什么!

警惕"高比例回报"条款
协议约定13%的"回报",明显偏高(正常居间费一般3%-5%)。这种条款容易被质疑是"商业贿赂"。企业付这类钱时,必须确认有真实服务支撑,并保留服务记录(如沟通记录、成果文件)。

高管签字前先问"这代表谁"
公司老板、经理签字前要想清楚:这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如果是工作相关事项,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代表公司",责任由公司承担!

"不知情"不是免死金牌
即使发包方不知道中间人的存在,只要中间人确实提供了服务,企业享受了好处(比如拿到了工程、收回了欠款),就必须按约定付费。别学永邦公司,嘴硬说"不认识就不算数",法院根本不买账!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以为"没签正式居间合同就不用付钱",但微信聊天、口头承诺甚至邮件往来都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像本案中,易某的微信催款记录就成了关键证据!

作为常年服务企业的法律顾问,我们发现:80%的合同纠纷都源于"以为没事"的侥幸心理。企业老板们总觉得"关系到位不用签合同"、"名字写错改改就行",结果一出事就掉进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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