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工伤认定标准 - 宜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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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20)鄂06行终1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第三人郑某与受害人彭某姑系夫妻关系,经常居住地为宜城市南营办事处街道万洋路**。彭某姑2015年9月19日与湖北某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该公司上班。宜城汉江大桥是其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必经之路。2018年7月21日,彭某姑上中班的时间为14时30分至22时30分。彭某姑下班后与同事朱文翠一起洗澡、洗衣服后,于23时20分左右各自骑两轮电动车回家。23时55分左右行至宜城××大桥中段时,彭某姑与曹勇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彭某姑受伤的交通事故。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于2018年8月3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勇超过最高限速行驶,未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姑在事故中无责任。彭某姑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23日死亡。第三人郑某于2019年7月16日向宜城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宜城人社局于2019年9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湖北某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宜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宜城市政府于2020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该公司仍不服,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至襄阳中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内部规定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中班下班21:00以后禁止回家",员工违反规定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就不算工伤。但法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本案中,彭某姑22:30下班后洗澡、洗衣服,这是夏季高温天气下再正常不过的生活需求,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法院认为,这类合理事由引起的时间变动,应当计入"上下班合理时间"内。即使公司提供了宿舍并规定"21:00后禁止回家",这仅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安排,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更不能以此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常犯的另一个错误是:认为员工"无证驾驶"就一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只要员工在交通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本案中,虽然彭某姑无证驾驶电动车,但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其"无责任",无证驾驶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因此不影响工伤认定。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制定规章制度要合法:企业内部规定不能与《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 福利不等于强制:为员工提供宿舍是好事,但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必须住宿舍,更不能以此剥夺员工的法定权益。
- 交通事故责任看专业认定:不要自行判断员工是否"该负事故责任",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 工伤认定有法定标准: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核心条件,就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企业不能自行设置额外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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