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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不按期还款将面临全额偿还及高额利息-丹江口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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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4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9月11日,原告谭某与被告丹江口天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急需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流动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1%(每月12号支付利息3000元);被告自愿将本公司开发的位于丹江口市右岸××商业房产(××商铺、面积42.98平方米)抵押登记于原告名下,抵押物经双方议定估价为33万元,抵押期限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根据双方实际还款情况适当延期。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李某账户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8年9月12日,被告将约定抵押房产为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8)丹江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412号。后傅某于2018年10月16日支付利息3000元、2018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3000元、2018年12月18日支付利息3000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利息3000元、2019年2月20日支付利息3000元、2019年4月2日支付利息3000元,共计支付利息18000元,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亦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

法院判决被告丹江口天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谭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63000元(截至2020年12月11日),本息合计363000元;并自2020年12月12日起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73元由被告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对企业经营者却有重大警示意义。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是暂时没钱还,拖一拖没关系",但这个判决告诉我们:企业借款不按期还款的后果比你想象的要严重得多!

第一,企业借款违约成本极高。本案中,企业仅支付了6个月利息后就停止还款,结果不仅要还清30万本金,还要支付21个月的利息(6.3万元),并且逾期后仍要按月1%计算利息。很多企业主不知道,即使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率,法院也会支持按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这会让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第二,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款也是公司行为。本案中借款是打到法定代表人傅某个人账户的,但法院仍然认定是公司借款。很多企业主习惯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以为这样可以"避税"或"规避责任",但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为了公司经营,即使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款,也视为公司行为,企业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不到庭应诉等于自动认输。本案被告公司收到起诉状后选择"不理不睬",结果法院直接缺席判决,企业失去了任何解释和协商的机会。很多企业老板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接传票就没事",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送达后不到庭,就是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直接判决,对企业极为不利。

第四,抵押担保不能代替还款义务。虽然本案中企业提供了商铺作为抵押,但这只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手段,并不能免除企业的还款义务。很多企业以为"有抵押物就不用急着还",殊不知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企业还钱,同时保留处置抵押物的权利,企业最终还是要"房财两空"。

给企业主的实用建议:

  1. 量力而借,按时还款:借款前评估还款能力,宁可少借也要确保能按时还本付息,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麻烦。
  2. 规范资金往来:企业借款务必通过公司账户操作,避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账户收付,防止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3. 收到法院文书立即应对:无论是否有理,收到法院传票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联系律师准备应诉材料,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4. 完善合同条款: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逾期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约定不明导致额外损失。
  5. 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对即将到期的债务提前3个月预警,制定还款计划,避免临时筹款导致资金链断裂。

企业经营如逆水行舟,法律风险防范容不得半点马虎。一次疏忽可能让多年心血付诸东流。建议企业主们平时就要重视法律风险防范,不要等到官司上门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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