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缴社保致工伤责任难逃 - 长丰行政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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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
案号:(2020)皖0121行初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韦某入职合肥某瑞有限公司,工种是普工。合肥某瑞有限公司未为韦某参加社会保险。2019年2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韦某在单位上班时,因厂里的气泵损坏需要维修,他在协助铲车师傅搬运新气泵过程中,左足不慎被气泵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多发跖骨骨折、左足骰骨骨折。2019年12月10日,韦某向长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长丰县人社局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韦某受伤属于工伤。合肥某瑞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肥某瑞有限公司虽辩称与韦某是临时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韦某提供的工资流水显示: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间,该公司每月在固定时间向韦某转账,交易备注为“工资”。最终,法院驳回了合肥某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企业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别让“小疏忽”酿成大损失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不给员工缴社保,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工伤责任几乎甩不掉!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和员工签个临时协议,或者口头约定“临时用工”,就能规避工伤风险。但法院判得很明白: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固定发工资、受公司管理),哪怕仲裁裁决被推翻,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日常证据也能“一锤定音”。
具体来说,企业常踩两个“坑”:
- “侥幸心理”坑:以为员工是“临时工”就不算劳动关系。但法院看实质——工资是否定期发?工作是否受公司安排?本案中,合肥某瑞有限公司每月固定打款并备注“工资”,直接坐实了劳动关系,临时用工的辩解毫无用处。
- “证据缺失”坑:企业未缴社保,导致工伤认定时“光杆司令”。按规定,企业应主动为员工参保;一旦出事,社保基金会分担大部分赔偿。但本案企业没缴社保,所有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全得自己扛,损失翻倍!
给企业的救命锦囊:
- ✅ 社保必须缴:别省小钱吃大亏!员工入职当月就办社保,这是法律硬性要求,也是企业最大的“减损阀”。
- ✅ 用工要留痕:临时工也要签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方式,并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备注“劳务费”而非“工资”)。
- ✅ 风险早排查:定期自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发现问题立刻补救。工伤认定一旦启动,90%的败诉源于企业日常管理漏洞。
记住:工伤认定不是“能不能赢”的问题,而是“该不该赔”的问题。规范管理不是增加成本,而是避免几十万赔偿的“保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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