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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让企业追偿金额不能随意加价-长丰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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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75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4月12日,崔某与吉林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2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年利率8.10%,逾期罚息为合同利率加收50%(即年利率12.15%)。同日,崔某与广西某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由后者为贷款提供担保。银行放款后,崔某逾期未还款,广西某润于2023年10月2日代偿本息罚息19290.93元,并取得银行对崔某的债权。2024年5月18日,广西某润将债权转让给北京某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为19582.83元;2024年9月8日,北京某世纪又将债权转让给湖北某投资。湖北某投资起诉要求崔某偿还19582.83元及利息(按LPR四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等。

法院判决:崔某需偿还湖北某投资本金19290.93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15%从2023年10月3日起算),支付保全费4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受让债权,这些坑千万别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犯的大错误——追偿金额和利息不能“自己加价”!湖北某投资明明花了19582.83元受让债权,法院却只支持19290.93元本金,多出的300多元直接打水漂;利息想按LPR四倍算(约14.6%),结果被强制“打折”到12.15%。为什么?因为法院只认实际代偿金额原始合同约定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虚高债权”追不回钱
    担保公司代偿后,债权转让时可能把利息、服务费打包成更高金额(如本案19582.83元)。但法院只看真实代偿凭证——广西某润实际只付了19290.93元,多出来的部分法院一律不认。企业花高价买债权,可能白忙活一场。

  2. 利息计算“想当然”必吃亏
    湖北某投资主张按LPR四倍算利息,但原《借款合同》明明约定罚息是12.15%。法院强调:受让人不能突破原合同条款!想多赚利息?法律不答应。实践中,很多企业误以为“债权转让后可重新定价”,结果诉求被驳回。

  3. 债权转让“通知不到位”可能失效
    本案用短信通知债务人,法院认可了,但不是所有方式都有效!如果短信没送达或内容不清,债务人可能抗辩“不知情”,导致转让无效。企业接手债权时,必须留好通知证据(如邮政回执、平台推送记录)。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一句话总结:债权转让不是“二手买卖”,合同约定是红线,实际代偿是底线——越线操作,法院分分钟让你“竹篮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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