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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工程致资金监管失控,企业需建立规范财务制度-长丰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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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23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9月11日,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某畅通工程县级公路及县乡改造工程(英堡路),该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在中标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峰,由张某峰组织施工,樊某是由张某峰聘请进行现场管理。樊某系从事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负责案涉工程的现场管理。2019年9月24日,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樊某负责案涉项目与业主、地方相关单位协调等事务。

2020年1月4日,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股东高某峰向樊某尾号为7265号的银行卡转账200000元,樊某收到该款后于当日全部转账给邵某,邵某同日内又转回50000元。2021年2月9日,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向樊某尾号为7265号的银行卡转账400000元,樊某收到该款后于当日向张某兵转账47000元、徐某业转账88000元、邵某转账25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又向邵某转账10000元。邵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一段时间内与樊某在其相关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往来账。

樊某称其收到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上述600000元系工程备用金,除公司认可的支付项目机械租赁费之外,其本人账户为案涉工程支付334212元,通过邵某账户支付201300元,合计535512元。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称其600000元转款系让樊某专门支付案涉工程项目所用机械租赁费,庭审中认可樊某将其中90000元用于项目支出,认为剩余510000元系樊某非法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樊某需向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返还201300元;驳回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简单说,法院只支持了部分退款,大部分损失由公司自己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员工私吞公款",实则暴露了企业自身管理的致命漏洞。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犯了三个致命错误,让50多万差点"打水漂":

错误一:把工程"一包了之",当甩手掌柜
法律规定,中标工程必须由中标企业自己组织施工,不能随便转包。但这家公司中标后直接转给张某峰,连合同都不签,自己连工地都不去。就像你装修房子,把钱交给包工头就不管了,结果工人说钱花完了,你却找不到任何凭证。法院明确指出这是"违法转包",企业要承担主要责任。

错误二:资金管理像"撒钱",毫无监管
公司分两次给现场管理人员樊某转了60万元,只口头说"付机械费",既没要求发票,也没监督用途。更离谱的是,樊某把50万转给无关人员邵某,再让邵某付钱,公司居然毫不知情!这就好比你让员工采购办公用品,他却把钱转给朋友再买,你连收据都没留,出了问题只能自认倒霉。法院认为:"原告未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且缺乏基本管理,导致...财务账目混乱",所以不支持大部分退款请求。

错误三:证据意识为零,打官司"哑巴吃黄连"
当机械供应商起诉公司时,公司才发现樊某没付钱。但因为平时没留凭证,公司既说不清钱去哪儿了,也证明不了樊某私吞。而樊某拿出的《支付明细》,法院也不全认——因为没施工记录、没结算单据,就像你说"我买了材料",却拿不出购物小票,法院当然不信。

给企业的三条救命锦囊

  1. 工程别转包,自己管到底:中标后必须自己组建团队施工,实在需要分包,必须签正规合同,明确各方责任,绝不能当"影子老板"。
  2. 资金要"透明",拒绝"糊涂账"
    • 大额支出必须通过公司账户,禁止直接转给个人;
    • 转账时备注"专用于XX费用"(如"专用于英堡路机械租赁费");
    • 要求现场人员每周提交带发票的报销单,财务定期核对。
  3. 留痕成习惯,防患于未然
    • 重要沟通用微信文字确认,避免口头约定;
    • 工地每天拍照记录,保存施工日志;
    • 付款必须见验收单、签字单,像查快递一样查钱去向。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企业。这次法院只判退20万,是因为公司自己违法在先、管理混乱在后。如果规范操作,60万本可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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