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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拖延结算和付款需承担工程款及违约金责任-颍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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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226民初5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6日,颍上红某阳公司与南京千某业公司就"颍上县红某阳十里原乡项目艺术馆及样板房精装修工程"进行约谈后,双方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了《红某阳十里原乡田园艺术馆精装修工程合同》,约定颍上红某阳公司将红某阳十里原乡田园艺术精装修工程发包给南京千某业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田园艺术馆精装修工程(包括装饰配套安装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合同工期为艺术馆精装修工程开工日期2019年8月15号,完工日期2019年10月5号;合同价款金额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确定,合同总价为含税3392310.91元。

合同约定:进场完成吊顶面层工程、墙面基层工程、地面基层工程监理、乙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应当在十五日内支付至乙方合同总价的40%;装修工程全部竣工后,甲方应当在十五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乙方将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并结算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核完成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乙方本合同结算价款的95%。同时约定,自甲方收到乙方报送的完整结算资料起算,三个月内完成出具结算审核意见,否则,甲方承担结算资料对应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工程款的0.2‰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南京千某业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进场施工。2019年9月11日,南京千某业公司按约定开具了合同总价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颍上红某阳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南京千某业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和9月26日发出"工程款支付联系单",指出"由于贵司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已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对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贵司承担。"颍上红某阳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才支付进度款60万元。2019年10月5日工程完工,2019年11月6日经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并移交。2019年12月24日,南京千某业公司向颍上红某阳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12月25日移交竣工图;12月31日移交施工资料。但颍上红某阳公司既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也未按约及时对工程结算书审核。

关于工程价款,双方对空调工程、监控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和消防工程的结算存在争议。南京千某业公司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空调工程价款为453993.41元、监控及背景音乐工程91111.45元、消防工程43749.53元、变更签证可确定部分127847.83元。南京千某业公司空调工程投标暂估价为384400元,与鉴定价存在差价69593.41元。

法院判决:颍上红某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千某业公司工程款2938382.4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938382.47元为基数,按日0.2‰计算,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总额不超过2938382.47元的3%);确认南京千某业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驳回南京千某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和不及时审核结算将面临重大法律风险!具体来看:

1. 合同约定就是"铁律",必须严格执行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和结算期限。当南京千某业公司按约完成工程并提交结算资料后,颍上红某阳公司未在约定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核,法院直接认定其构成违约。许多企业认为"拖一拖没关系",但法律上,合同约定就是法律,不履行就要担责。

风险防范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付款条件、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作为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审核;作为承包方,要保留好提交结算资料的证据(如签收单、邮寄凭证等)。

2. 工期延误责任认定要"看原因",不能简单归责

颍上红某阳公司辩称南京千某业公司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法院查明,工期延误是因为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且南京千某业公司已明确告知"因贵司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已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因此,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方而非承包方。

风险防范建议:工程中出现延误时,各方应及时书面沟通原因并保留证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的,不能反过来追究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指出"因贵司未付款导致工期延误,责任由贵司承担"。

3. 结算争议要有依据,鉴定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

双方对空调工程等是否包含在固定总价内存在争议,最终通过专业鉴定确定了实际工程价款。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确认了工程结算总额,而不是简单采用任何一方的报价。

风险防范建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对可能产生争议的项目(如增项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等)要有详细约定。出现争议时,及时通过专业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口头争议导致事实难以认定。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方的重要保障

法院明确支持了南京千某业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如果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比普通债权更有保障。

风险防范建议:承包方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主张权利(法律规定应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主张)。发包方则要重视按时付款,避免因拖欠导致工程被处置。

5. 发票开具要及时,但不付款不能以发票问题推脱

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由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的等额建安发票",南京千某业公司已按约开具了发票,但颍上红某阳公司仍拖延付款。法院认为,发票问题不能成为不付款的正当理由。

风险防范建议:发包方不能以"发票有问题"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应当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承包方更正;承包方则要确保发票符合要求,避免因发票问题影响收款。

给企业的温馨提醒: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每一环节都要有书面记录。付款、验收、结算等关键节点,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别等到打官司时才后悔"当时怎么没留证据"!同时,企业应当定期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要等到矛盾激化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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