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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将承担连带责任-无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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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37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无为某方家园A区公共用房工程由铜陵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3年2月26日,铜陵某山公司与发包人无为某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在招标时要求,外地企业中标后,必须在无为县注册子公司,所以铜陵某山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设立了无为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工程由无为某山公司组织施工,并按时完工和验收交付。自2013年8月起,无为某设投资公司先后多次给付工程进度款共约1500万元,且款项均汇入无为某山公司账户。

芜湖某业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铜陵某山公司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该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67号判决,判决铜陵某山公司给付工程款、延期费用合计373762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及违约金。该判决生效后,2018年11月17日,该院作出(2016)皖0291执52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协助义务人无为某设投资公司银行存款490865元。并于2019年1月13日向无为某设投资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在490865元范围内提取铜陵某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单位的款项"。2019年6月10日,该院作出(2019)皖0291执恢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协助义务人无为某设投资公司协助提取案外人铜陵某山公司工程款490865元。

无为某山公司于2019年6月20向无为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无为某设投资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无为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皖0225民初3557号判决,判决无为某设投资公司给付无为某山公司余欠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

无为某山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就(2019)皖0225民初3557号判决向无为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为市人民法院也于同日向无为某设投资公司发出(2019)皖0225执2314号执行裁定书和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无为某设投资公司50万元财产。并于2019年10月14日将该款转付无为某山公司,同日该案执行结束,无为某山公司当日将此款转至作为股东和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某的个人账户,郭某又于同一天将此款转入开城某筑公司账户。

无为某设投资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就(2019)皖0225执2314号执行裁定书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11月18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291执异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请求。无为某设投资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4日作出(2020)皖02执复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皖0291执异81号执行裁定和(2019)皖0225执2314号执行裁定。

无为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无为某设投资公司以构成重复支付的执行回转申请,并向无为某山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无为某山公司向无为某设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但经查询,无为某山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无为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郭某至2020年3月30日前一直是无为某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管理人员,且至2020年4月15日前也一直是无为某山公司的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郭某对无为某山公司所欠无为某设投资公司49086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公司不是老板的"私人钱包"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不知道,公司一旦注册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人",它有自己的"财产",和股东个人的财产是严格分开的。就像一个人不能随便拿走别人的财产一样,股东也不能随意把公司钱转入自己口袋。

在本案中,郭某作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做了三件非常危险的事情:

  1. 把刚收到的50万元工程款立即转入自己个人账户
  2. 当天又把这笔钱转给开城某筑公司
  3. 当公司需要还债时,账户已经没钱了

法院一查发现:公司向郭某个人账户转账时反而产生了手续费,而直接转账给其他公司却没有手续费。郭某声称"是为了节省手续费"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更严重的是,郭某无法证明这笔钱确实用于公司经营。

对企业来说,这种行为就像玩火! 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把公司变成自己的"钱袋子"来逃避债务,法院可以"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 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隔离制度

✅ 留好每一分钱的"证据链"

✅ 面临债务时要积极应对

特别提醒: 很多中小企业主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就是我的",这是非常危险的想法!曾经有位老板把公司几百万转到自己账户买房,结果公司欠债时,法院直接判决他个人要还债,房子也被强制执行了。

记住:公司是"有限责任",但当你滥用这个"有限责任"时,法律就会让你承担"无限责任"。规范财务管理不是增加麻烦,而是对企业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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