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停工损失责任不明,企业需明确合同细节防风险 -桐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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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881民初125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桐城市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公司)承包建设安徽某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韩公司)的1号厂房工程,将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了第三人光某。光某与张某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将其承包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张某。2018年10月19日,某盛公司、光某、张某三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某盛公司与光某连带给付张某四个月停工损失费32万元整,该损失应在落架前付清。2019年8月3日,某盛公司向张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之间的停工损失费32万元。2022年3月12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盛公司和某韩公司支付该损失费及利息。
法院判决:某盛公司需在10日内向张某支付32万元损失费;但驳回了张某对某韩公司的请求(因双方无合同关系),也驳回了利息部分(因协议中“落架前”时间不明确,张某无法证明具体落架时间)。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停工赔钱”的小事,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大隐患。作为常年服务企业的法律顾问,我用大白话帮您划重点,避免踩坑:
1. 别让“责任链”断在模糊约定上——写清楚谁该付钱、何时付!
张某的损失源于工程停工,但法院只判某盛公司赔钱,没让某韩公司(业主方)买单。为什么?因为张某只和光某、某盛公司签了合同,和某韩公司“八竿子打不着”。更关键的是,三方《协议书》里写“损失应在落架前付清”,可“落架”具体哪天?没人说清!结果张某要利息时,法院说:“时间都不明确,凭啥算利息?”
企业该怎么做?
- 签合同时,别用“落架前”“完工后”这种模糊词,直接写死具体日期或条件(例如:“2023年12月31日前”或“以监理验收单日期为准”)。
- 涉及多方分包时,一定要让责任链条闭环:如果业主原因导致停工(如某韩公司),必须在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清“业主需承担XX损失”,否则只能自己扛!
2. 口头承诺不如一张纸——所有损失、变更必须书面留痕!
某盛公司为啥赔钱?就因为签了《协议书》又打了欠条。但张某第一次起诉时被驳回,就因无法送达被告——证据齐全却输在“找不到人”。法院认的是纸面证据,不是“我记得当时他说过”。
企业该怎么做?
- 工程中任何停工、涨价、变更,立刻补签书面文件(哪怕微信截图也行,但最好用正式协议)。
- 定期核对签收记录:给合作方发通知、催款单,必须保留邮寄回执或电子送达证明,避免“对方说没收到”的扯皮。
3. 别当“甩手掌柜”——分包工程要盯紧下游,别让责任转嫁到你头上!
某盛公司把土建包给光某,光某又转包给张某。结果停工损失层层传导,最终某盛公司因“连带给付”条款赔了钱。很多企业以为“分包出去就没事了”,但法院看的是:你是总包方,下游出问题你兜底!
企业该怎么做?
- 分包合同时加一条:“若因分包方原因导致损失,分包方需全额赔偿,并免除总包方责任”。
- 定期检查分包商资质和履约能力(比如查他有没有欠薪、材料款),别等出事才后悔。
总结一句话:合同不是走形式,细节决定赔不赔钱! 工程行业常见“先干再谈”,但停工、涨价、甩锅随时可能发生。花1小时写清楚条款,能省100万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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