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欠款个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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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民终30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0年5月26日,蔡某注册成立合肥瑶海区某龙包装袋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后杨某参与合伙经营,由杨某负责该加工厂的全部经营活动。2013年11月13日该加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二人继续以该加工厂的名义对外经营。桐城某艺塑料有限公司系该加工厂的供货商,在该加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即与该加工厂有业务合作关系,为该加工厂提供塑料筒料,双方的合作关系一直持续到2016年8月。双方的合作模式为:两被告通过电话向原告订货,原告生产完成后向被告发货,被告收货后支付货款。2015年5月,两被告准备注册成立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双方遂对前期的货款进行了结算。2015年5月6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拖欠桐城某艺塑料有限公司货款135000元。杨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今欠到桐城某艺塑料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叁万伍千元,逾期按欠款之日起承担月利息2%,并承担经济违约责任。欠款人:某龙彩印:杨某(注:此条据可以核对)",两被告在该欠条上盖上刻有"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的印章(该印章无数字编码)。2015年5月7日,两被告注册成立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一直持续到2016年8月。因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欠款未果,2020年7月6日,原告起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5年、2016年的销售清单及流水账本记录,以及双方之间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原告与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8月14日,销售货物金额为323737元;该公司通过杨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凯农行账户转款174383元,通过蔡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凯农行账户转款103900元;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的款项有:2015年5月18日12000元、2015年7月1日10995元、2015年12月7日18300元;合计支付款项319578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蔡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桐城某艺塑料有限公司货款124098元;二审法院驳回蔡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暗藏了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几个"大坑",特别值得中小企业老板们警惕!
第一个坑:以为"合伙"只是口头说说,不签协议就没事?错!
蔡某和杨某虽然没有正式签过合伙协议,但法院根据事实认定他们是合伙关系。法院查明,蔡某注册了加工厂,杨某参与经营并负责全部业务,两人一起干活、一起赚钱,这就是法律认可的合伙关系。更关键的是,2013年加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他们还继续用这个"空壳"做生意,这种情况下,工商执照被吊销不等于合伙关系结束,反而会让个人责任风险更大!
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 如果您和他人一起做生意,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分工和责任
-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立即停止以该名义经营,否则所有债务将由经营者个人承担
- 千万别以为"没注册合伙企业就不用担责",法院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合伙关系
第二个坑:用"未来公司"的印章打欠条?这是给自己挖坑!
最戏剧性的是,杨某2015年5月6日打欠条时,盖的是"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的印章,但这家公司第二天(5月7日)才注册成立!印章上的公司当时根本不存在,而且这个印章还没备案(没有数字编码)。蔡某上诉时死死抓住这点说印章是假的,想逃避责任。
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他们还钱?因为:
- 杨某本人承认欠款事实
- 欠条上写着"此条据可以核对",说明双方对过账
- 交易习惯上,让供货商几年后还提供完整收货单不现实
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 打欠条时必须用真实存在的主体名称,别用"即将成立的公司"名义
- 欠条上一定要有具体经办人签字,不能只盖章
- 每笔交易都要保留收货凭证,最简单的也要让对方签收单
- 定期对账并形成书面记录,避免多年后说不清
第三个坑:还款时没说清楚还哪笔钱?钱白还了!
蔡某最冤的是,他提供了向原告转账11万多的记录,坚称已经还清欠款。但法院为什么不认?因为:
- 这些转账发生在2015年6月之后,而欠条是2015年5月6日打的
- 2015年5月7日他们成立了新公司(合肥某龙印刷有限公司)
- 新公司和原告又有新业务,转账很可能是付新货款
法院认定:老欠条的债务和新公司的业务是两回事,还款时没注明用途,就默认还的是新货款!
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 每次付款必须备注用途!比如"支付2015年5月6日欠条货款"
- 大额债务清偿后,要对方出具收条写明"全部结清"
- 不同主体(个人/公司)的业务要分开记账,别混在一起
- 定期整理债务清单,避免"还了钱却说不清"的尴尬
终极提醒:法院传唤不到庭=自己认输!
本案中,法院多次通知蔡某到庭说明情况,但他就是不去。结果法院直接推定他心虚,默认了原告的说法。在法庭上玩"消失",等于把胜诉机会拱手让人!
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 收到法院传票必须重视,及时联系律师
- 关键事实自己最清楚,一定要出庭说明
- 逃避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损失扩大
专业支持:让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企业经营中,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可能暗藏巨大风险。很多老板觉得"做生意讲诚信就行",但当纠纷发生时,没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完整的证据链,再诚信也会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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